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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法体系的生态化

  

  大气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是对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空气污染指数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氮氧化合物等子税目。目前我国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是造成温室效应的主导气体。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笔者建议适时开征二氧化碳税。


  

  固体废物税。固体废物税是处理固体废物而征收的一种税。包括饮料包装物、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对饮料容器征税旨在鼓励生产轻型容器,促使容器的重复使用;对旧轮胎征税则有利于翻新轮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噪音税。噪音税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噪音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可借鉴国外经验,将过去所征收的噪音费改为噪音税,对民航、汽车、火车等交通设备及建筑工地等征收此税。资金用于隔音设备的投资,即用于对受害者的补偿。如在城市立交桥上装备隔音设备,对受飞机、火车等直接影响的居民进行补偿等。


  

  (3)税基的安排。如何选择污染税的计税基础呢?在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第一,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污染税税基。该主张认为,这种税基的优点在于:首先,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企业在维持或增加产出的情况下,只要减少排污量,即可减轻污染税的税收负担。这样,税收就能直接刺激企业或增加防治污染的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以减少其废物排放;若对排污企业的销售收入或利润征税,就达不到这一效果。其次,以排污量作为税基,不会防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的方法。每一个污染性企业,都可以随意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治染方式,实现减少排污量、减轻污染税负的目的。


  

  第二,以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作为污染税税基。该主张者认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与市场产品或劳务总量之间存在着固定比例的正相关关系。污染性企业要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必须首先降低其产品或劳务的产量。如若选择这种税基,污染性企业只有降低其产量,才能减轻污染税负。可见,就整体的资源配置而言,这种税基选择可能导致效率损失以及阻碍生产的发展。


  

  第三,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污染税税基。该主张也可以说是对那些可能引起污染的投入物征税。例如对含硫量高的燃料征税。通过改变有害投入物的相对价格,这种税收会直接刺激生产者在他们的投入物中寻找替代品,即少用那些污染性较大的品种,多用污染性小的品种。但是,这种税基选择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含的污染物成分与污染物排放量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可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种关系常常有例外。而且,这种选择没有考虑到企业治理污染的能动性。谁使用了含有污染因素的原材料,谁就要照章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显然,选择这种税基既不合理又欠公平。


  

  综上分析,只要在技术上能以仪器仪表等计量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且其所需要花费的成本也不多,那么,最适当的税基应是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具体讲,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因为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不同,对水的污染程度也不同。因此征收水污染税时,必须规定征收标准,确定一个废水排放量,根据其污染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后再计算缴税,即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标准。大气污染税根据对固定的大排放源(如电厂、工业区)等进行定期监测,根据监测到的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及浓度的数据为依据,对小排放源则直接根据其所消耗燃料的含硫量计征。固体废物可以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或根据废弃物体积和类型征税。噪音税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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