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为征税对象,体现了国家重视农业、保护耕地的政策;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体现了国家在耕地资源稀缺地区严格限制占用耕地的政策;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征收,以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些特点决定了耕地占用税既可以通过规定较高的税额,强化对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限制和调节作用,控制非农业基本建设,又可以避免税额较高给纳税人生产和生活产生长期影响。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需要大幅度提高,才能真正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同时,尚未对占用草地、林地征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对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和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可以免税,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l0年。但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较低,其税收收入还不到总税收额的1%。因此,该税种对城镇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上没有刺激作用。笔者认为:应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并将其归入物业税。
5.车船税
车船税中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船舶予以定期减税、免税;对电动自行车可以免征。但车船税以车船的辆数、净吨位、自重吨位为计税标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车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没有关系。此外,车船税征收额度虽然有所提高,但实际操作中仍很难起到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笔者认为:根据车船污染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污染程度分档征收,并对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节能型车船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同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使其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生态效用得以充分发挥。
6.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征税款主要用于城市住宅、道路、桥梁、防洪排水、供热、造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公共消防、路灯照明灯。正是由于这种专款专用的特点,此项税收为城市污水的集中和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集中供热、清洁燃料供应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而对城市的水和大气质量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8]但笔者认为:第一,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依赖于“三税”,其税基不稳定,会影响环保资金的稳定性,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第二,燃油税是在废除了养路费等其他六种收费后纳入成品油消费税中,其性质更接近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该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调节税是与生态环境保护最直接相关的税种,但该税种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其中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对废旧物资加工、污水处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实行零税率;对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滩涂开发、开垦荒地、防护林工程、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保护、速生丰产林建设、野生动物保护和繁殖基地建设、造林和恢复森林工程、水资源保护等投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而对一些污染严重、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小冶金、小炼油以及部分化工项目规定按30%的高税率。因此,建议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