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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法体系的生态化

  

  二、现行实体税法的生态化改革


  

  现行税费制度通过采取税收限制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的办法,在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税收在环保方面应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必须将法律生态化的要求渗透到各税种法之中,并对传统的税收实体法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以推动其向法律生态化方向的变迁。


  

  (一)改造现行税法中具有生态意义的税种


  

  从严格意义上讲,现行税法体系中并不存在专门出于生态保护目的而设立的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税种主要有:消费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这些税种在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相关税种设计时生态保护因素考虑不够,生态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1.消费税


  

  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消费应税产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叠加征收消费税,其有益于环保治污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对烟、酒、鞭炮、焰火、能源产品、摩托车、小汽车、实木地板、木质一次性筷子、汽车轮胎等类消费品予以了调控,以及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实行税额减征等,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但是,因现行消费税重点在于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而对生态、环境关注不够。笔者认为,消费税的立法应更多地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发挥消费税在引导人们进行有益消费、抑制对环境有害的消费方面的作用。具体讲:(1)扩大消费征税范围。逐步将那些无法回收利用或用难以降解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移动电话、一次性餐(用)具、塑料袋、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在税法改革远期可能的条件下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税额。采用低征收额、扩大征收面的方针征收煤炭消费税。(2)根据消费品的环境影响设置税率。对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产品适用有差别的低税率,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如在继续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以体现对具有环保功能的汽车在税收上的优惠,而对于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香烟、鞭炮、焰火等课以重税,从而促使消费者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果。


  

  2.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根据资源和开发条件的优劣,确定不同的税额,把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不仅加强了国家对资源开发的管理,减少了资源的损失和浪费,而且也促使经营者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合理有效地开发国家资源。但基于主要是调节级差收入而非节约资源这样的立法目的,资源税存在缺陷是不可避免的。笔者认为:(1)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资源税应采用普遍征收为主、级差调节为辅的原则。(2)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窄,还应将水、土地、林木等其他一切可为人类利用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3)计税依据应以开采量为依据,避免生产过程中的浪费。第四,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应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相关联,以强化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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