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对于疑案的不合法处理,侦查机关还有自身的利益考量问题,也即如若侦查机关对于疑案做出撤销的决定,会让社会公众对侦查机关的办案能力表示怀疑并进一步怀疑案件当中是否存在权力寻租问题,致使侦查机关的形象受到极大削弱,处于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中。而疑案被挂起来则可以削减被怀疑的风险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
2.无辜者的“犯罪嫌疑人”标签难以撤销。
实践中,某个人若被侦查机关询问或者讯问并被贴上了“犯罪嫌疑人”的标签之后,一般情况下很难卸掉。这一问题的出现和前面论述疑案的非法处理并进而导致的超期羁押以及更多的时候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来进行案件消化之间是存在着相互关联的。我们可以从发生学的角度,先来厘清疑案是如何发生的,然后再讨论“犯罪嫌疑人”的标签为何难以撤销的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疑案一般出现在非现行案件当中,而在非现行案件中,侦查机关展开的是“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也即确立一个案件事实的存在,然后通过相关证据去找寻罪犯。这一过程中,侦查机关就会确立一些犯罪嫌疑人并进行逐个排除,当某一个贴上“犯罪嫌疑人”标签的人具有较大的犯罪嫌疑,又没有相关充足的证据证明,同时又找不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疑案就发生了。此时,一方面,侦查机关不愿意放弃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继续侦查,另一方面,该犯罪嫌疑人又可能是无辜者,同时,又由于来自被害人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公安机关不能撤销该案件而终结侦查。因此,侦查机关就只能要么超期羁押,从而形式上违法,要么就是通过对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给予其人身自由,但是不撤销其“犯罪嫌疑人”的标签,从而对其升学、就业、个人名誉等方面造成严重的损害[3]。于是乎,实践中疑案处理的方式和超期羁押以及取保候审异化成一种案件消化机制紧紧捆绑在了一起。
两个问题其实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疑案中被贴上“犯罪嫌疑人”标签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第一个问题的疑案处理结果的非法化—“疑案从挂”问题之“非法”就是指不给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一个合法合理的处理,从而导致了第二个问题即无辜者的“犯罪嫌疑人”标签难以撤销。因而最终的问题是反思和解决疑案中被贴上“犯罪嫌疑人”标签的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问题,事实上正是因为实践中无法合法并合理地解决这个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才导致了超期羁押以及取保候审制度异化成一种案件消化机制。而且,学界很多人赞同将疑案处理纳入侦查终结程序,并确立侦查终结后的“疑案从无”原则,最终的目标就是以案件的撤销来撤销“犯罪嫌疑人”标签,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