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问题之阐析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疑案的处理方式造成了相当多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个深入阐析,发现问题的真正指向,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在笔者看来,主要问题有以下两点。
1.疑案处理结果的非法化—超期羁押以及取保候审异化成一种案件消化机制。
疑案是和超期羁押以及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异化相互关联的,正是疑案的存在才导致了这两种非法情况的出现。对于实践中疑案被侦查机关挂起来或者使用其他一些不合法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学者中大多数认为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侦查人员无规范来指引疑案的处理。笔者认为,其实,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并不是最重要的,就算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也可以在司法过程中自身造法,通过我们的司法人员自身的理性,将疑案归于应当予以撤销的案件。疑案处理的不合法问题的原因中最重要的并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更深层次是由于社会治理能力和证据生成机制的不足、目标考核机制、社会压力等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其一,社会治理能力和证据生成机制的不足[2],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得以查清,造成了疑案的出现,这是“疑案从挂”出现的基础原因之一,也即如若治理能力较强,证据生成机制完善并有效,也就会减少疑案的出现并减少“疑案从挂”的问题。当然,也有些案件出于主客观原因,不管何种社会状况下都无法查清,因而,疑案的出现可能是司法实践中的必然,对此,我们应该要有一定的容忍度。
其二,司法机关相对不科学的目标考核机制,对于疑案的处理有着一定的影响,某种情况下导致了对疑案的不合法处理。一方面,有些侦查机关为了追求所谓的批捕率、起诉率,对于疑案或者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仍然勉强将其移送起诉,结果导致案件在公检法三机关多次“旅行”,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这种情况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3}。另一方面,由于案件的撤销率对于侦查人员的绩效考核也有重要的影响,因而导致有些侦查人员将疑案给挂起来,进而影响到疑案中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其三,被害人的强烈诉求和社会舆论造成的压力。如前所述,疑案的存在应该是一个社会正常的现象,因此我们应该对疑案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的强烈诉求和社会舆论造成了一种每案必破的巨大压力,从针对案件开始进而针对案件中被标签化为“犯罪嫌疑人”的人。于是在这种疑案中,侦查机关是迫于压力,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移送起诉,只能将案件挂起来,以时间的流逝来解决也许不能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