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MIF的角色来看,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为了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和防范金融风险,在金融稳定论坛的主导下出台了一套涵盖十二个领域的标规。IMF为了尽可能地使这些标规产生效果,从上世纪末开始,在各国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对各国执行标规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发布报告。这场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多次提到IMF要在加强国际金融体系上发挥进一步的作用。因此,IMF利用其在汇率监督和技术协助上的已有便利及优势,发挥多边监管机构的作用的可能是存在的。但是,MIF要担当这一角色,也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例如,IMF对标规执行情况的评估,并不在MIF协定规定的MIF法定职权之内,只具有自愿的性质。进一步说,这种评估不属于该协定第4条规定的法定强制磋商,[7]而应属于IMF技术支持或援助的范畴。这样,如果要使MIF成为多边金融规制与监管机构,就需要对IMF协定进行修改,在其维护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和汇率监督之外,赋予其从事国际金融规制与监管的职能。没有这样的修改,IMF就会欠缺成为多边金融规制与监管机构的法律基础,而这样的基础同样取决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意愿和共识。
四、对我国对策的简要思考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是国际金融监管“游戏规则”的建构,影响着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我国应当密切追踪和深入研究,确定对策。从总体上来说,以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对这场金融危机教训的汲取,体现出了防范未来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客观需要。同时,我国金融业在继续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进一步融入全球化,推进这些改革对于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是有益的,因此,我国应当持积极态度。但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关系着国际间利益的分配,因此,我们对每一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视其情况,研究和采取恰当的策略。
在加强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问题上,应当看到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加强,有助于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对我国经济的崛起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保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防范金融风险和危机十分关键,因此,对于加强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我国应给予积极的支持。但是,金融已经全球化,任何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加强对从事市场经营的金融机构来说都是成本和负担的加重,所以,如果只有我国的监管改革,而没有其它经济体采取一致的规则和标准,那么,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就会从监管严格的我国转移至监管松弛的其它经济体。而金融机构在规制和监管松弛的经济体开展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反过来又会冲击对资本规制和监管严格的我国,使我国在遭受自身金融业竞争劣势的同时,又不能逃脱国际金融风险和危机。因此,我国应推动国际社会各成员一致性采取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以避免我国金融业遭受竞争劣势。此外,国际社会一致地采取加强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还需要斟酌和把握时机,适时而为。以前述规制资本数量和质量的提高为例,提高规制资本的数量和质量会导致金融机构的既有资本只能支撑更少的贷款,金融机构要么需要减少贷款的发放,要么为满足加强了的资本充足率而收回部分贷款,这无疑会妨碍和拖累各经济体经济和世界经济恢复,因此,加强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出台要选准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