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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三.国家在劳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现在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家在劳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二方面:


  

  (1)制定劳动基准和集体谈判的法律、法规,为劳资双方解决争议提供法律依据和争议解决的平台。


  

  个别劳动者是弱者,对于劳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通过立法来保障。在这方面,我国虽然已经有了部分法律、法规,但对劳动者的保障还不够,应进一步通过立法来解决,虽然对于劳动基准的立法也不宜过多,但要确实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


  

  在完善劳动基准法的基础,完善集体谈判的立法,明确集体谈判的程序及劳资双方的职责,引导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来解决彼此之间的利益分配,从而实现劳资自治。


  

  (2)严格执法,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的权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应严格执法,将法律作为一切争议的最高裁判者,要让劳动者相信法律,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


  

  我国有部分司法机关过分强调为大局服务,迷失了司法的本性。在一些牵涉到影响重大或涉及重要单位的案件中,为了社会稳定,为了招商引资,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在短时间看似乎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从长期看,他消蚀了劳动者对于法律的信仰,使他不再相信法律,以后碰到类似的纠纷争议不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是通过其他非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甚至采用极端的方式来解决。


  

  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必须坚持法律至上,如果认为法律有问题,不符合现实,那也只能向立法机关建议修改法律,在法律法修改之前,法律必须得到尊重,司法机关无权变更已生效的法律或对法律进行选择性的使用。唯有如此,才能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综上,我们认为我国尚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包括劳资矛盾都比较尖锐。我们唯有加强劳动法治建设,通过劳动基准立法,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通过集体协商立法,赋予劳动者罢工权,引导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权利、利益争议,实现劳资自治。同时我们在执法中应坚持法律至上,树立起劳资双方对于法律的信仰。唯有如此,才能使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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