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部法律实施后,不仅丝毫未减缓劳动争议,反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部分地区一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率甚至超过300%,今年又发生了广东南海本田工人罢工等一系列罢工事件,劳资关系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二、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路径
回顾近二十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的立法,主要是针对个别劳动争议的立法,这种针对个别劳资纠纷的立法已很难解决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面对我国日趋势增多的劳资纠纷,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路径在何方?是继续加强政府干预呢?还是通过集体谈判实现劳资自治?我们认为劳动争议的问题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之间的利益已经开始分化,劳资之间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冲突。由于劳资之间的力量不平衡,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仍十分频繁,如何达到劳资之间的利益平衡,力量平衡才是解决劳资矛盾的关键。我们认为可以在如下两方面着手,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治建设。
(1)公权力适度介入,保持劳资力量的平衡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的劳动者还没有组织起来,和用人单位相比,单个的劳动者力量还无法和用人单位抗衡。在此情况下,政府仍有必要适度介入劳资领域,以维持劳资力量的平衡,但政府的介入必须是适度的,过度的干预也会破坏劳资领域的市场关系,扭曲劳资关系。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很初步的情况下,政府的干预一定慎重,劳资双方能自行解决的,政府就不应界入。
国家介入的方式主要是劳动基准法的制定,即国家制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循的最低劳动标准,及对违反劳动基准法行为的监察和处罚。
由于国家的这种公共服务是有限的,劳动基准法应主要集中在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及最低的工资的保障,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这些领域的行为应严厉处罚。如对于至今仍屡屡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于此种矿井的安全措施,政府部门应严厉监察,集中精力查处。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应鼓励劳动者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引导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毕竟行政部门的精力是有限的,劳动者的维权只能靠自己。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在这里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司法机构要坚持严格执行劳动法,维护法律的尊严,要使劳动者有信心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也许个别案例的严格执法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但绝不可为了个别用人单位的利益而曲解法律,否则如果劳动者对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丧失了信心,后果是很严重的,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2005年在宁夏发生的王斌余因讨薪而导致的杀人案就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