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劳动力的市场化,我国在200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订,明确工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2001年我国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防治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2002年我国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2004年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监察。
劳动法及其一系列规章的颁布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利益的分化,资本逐利的本性,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有些年份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率甚至高达30%以上。在资本与劳动的对抗中由于个别劳动者处于弱势,而某些政府部门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未能得到良好保障。2005年甚至出现了王斌余因讨薪而杀人的恶性事件。
针对《劳动法》颁布后的情况,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劳动立法活动。2007年我国相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制度进行了创新,加大了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制度的干预力度,但对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虽然设立了一节,但只有五个条文,很难解决现实中的利益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