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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开示的程序设计

  

  (二)刑事证据开示过程


  

  正当的开示过程是法官主持双方开示。如果控辩双方在提审程序法官征询开示申请时都表示要求对方开示的,具体操作是:其一,法官先释明开示证据的基本要求和后果,基本要求是包括全部开示证据在内的对等原则、有限原则;其后果主要是如不开示或不全部开示,那么这些未向对方展示的证据禁止在以后的正式证据调查中出示。其二,法官要求控诉方先向辩护方开示自己掌握的所有证据,这是先控诉后辩护的自然顺序使然。具体做法可由控诉方将证据复印件直接交与对方。其三,在控诉方向辩护方开示证据后,法官再命令辩护方将自己掌握的证据以同样的方式向控诉方展示。


  

  如果在提审程序法官征询开示申请时只出现单方申请的,则开示证据的过程是,法官宣布开示程序开始后直接命令未申请方向申请方开示证据并释明不开示的后果。当然,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如果未申请方翻悔而重新要求开示时是否允许?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对这样的翻悔要求原则上应予拒绝,除非对方同意。这样做可以达到控辩双方在提审程序法官征询是否要求提出开示申请时认真对待而不轻率放弃的程序性效果。


  

  (三)刑事证据开示特别程序


  

  刑事证据开示特别程序的一种主要情形是发现新证据后的特别开示程序。依证据开示防止证据突袭的基本理论,在第一次证据开示后,如果控辩任何一方发现了新证据当然应向对方展示。由于不开示证据不能在法庭上出示,控辩任何一方都有向对方开示的积极性或压力,开示自然是有程序保障的。具体操作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其一,一般情形是掌握新证据的控辩任何一方在庭外提出申请然后由法官主持证据交换;其二,也可以当庭开示。控辩任何一方均可当庭提出新证据,对其处理可分几种情况。一是如果控辩任何一方出示的证据是之前第一次开示后新发现的证据,而出示方又未加特别说明的,一般情形下对方会提出反对,此时法官可裁决出示方当庭向对方展示。展示的方法一般是允许继续出示完毕。如果证据内容复杂,应当庭命令对方将证据复印件交予对方。二是在出示方履行了上述义务后,法官接着征询对方是否提出休庭或延期审理的请求,如果提出这样的请求,法官应裁决休庭或延期审理,以便对方做好准备后再开庭:如果对方同意不休庭或延期审理,当然可继续审理。三是如果控辩任何一方出示的证据是之前第一次开示后新发现的证据,而出示方又未加特别说明的,对方又不明确提出反对的,依据刑事证据开示的当事人自治原则,自应免予专门开示程序而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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