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治文明对检察机关对外关系监督性的推动
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其基本思想在旧有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变化。可以说,近代法治文明中分权制衡的理论与人民主权的理论对检察机关对外关系的监督性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权力制衡理论是检察机关对外关系监督性的直接推动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在国家制度中得到充分的实现,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把分权理论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整的学说。其代表人物就是洛克和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集中表述了分权理论,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11]之后,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两权分立学说,全面阐述了分权与制衡的思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主张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和相互制约。孟德斯鸠的理论使司法权成为一个独立的元素,从而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分权与制衡理论”的形成,并对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分权制衡是现代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权力本身具有的扩张性,因此“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2]故“权力制约是由权力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是指对权力主体、权力运行及后果予以监督和控制,以防止权力滥用而对人民权力造成的危害。权力制约的终极价值是人民权力的实现和扩张,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尽管形式各异,但都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保证民主的繁荣和发展”。[13]基于此种认识,各国在近代法治发展过程中,将刑事诉讼中涉及的国家权力分别由职能不同且无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掌握,使之互相控制并保持平衡。正是随着国家职能分工,权力制衡成为制约权力的泛滥、保障公民权利不朽的法宝,检察机关才真正成为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制约法官的专断、保证正义实现的“法律的守护人”。同时,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模式开始由纠问主义过渡到现代控诉主义的审判模式,其中有“革命之子”美誉的检察官获得了新的生命,作为公益代表人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承担起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法律正义的公诉职责。
2.人民主权原则是检察机关对外关系监督性的内在推动
分权制衡从根本上而言,是与人民主权的原则相一致的。法律在西方一开始就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级权利的重要手段,它以广泛性和普遍性为特征,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14]正如伯尔曼指出的:“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概念;法律还首先是人们的一组关系”。“规则并不是对我们独一无二的个性的否定。相反,他对于保护我们独一无二的个体人格免遭任性、专断和强制行为之害是不可或缺的”。[15]法律作为社会共识达成的一种妥协形式,其目的在于对双方权利的综合保护,而非以牺牲一方权利为代价去保护另一方的特权,权利不再是特殊的而是普遍的。但是,在这个调节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对多元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