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相同的权力运行价值追求与目的为权力间的协作提供了联结点。为防止权力极端化,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国家在政权体制构架上凸显对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以践行“三权分立制衡”较为典型的美国体制为例,美国国会行使的立法权可被总统的否决法案权和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限制;总统为代表行使的行政权可因国会拒绝总统提名的政府官员候选人和总统签署的条约、弹劾总统及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而受限制;联邦法院则因须遵守国会立法、法官将会受国会弹劾等而受限制。通过对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的分立制衡模式形成理性化的对称性权力格局以遏制任一项权力的滥用和专断,这的确实现了启蒙思想家构建“分权制衡”理论的直接目的。但是,对构建“分权制衡”理论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其只是基于因人性的“恶”将会异化权力而应予以分立制约的层面是不够的,这种仅局限在政治领域中权力与权力关系的角度去理解分权制衡理论的认识显然忽视了构建该理论的政治先贤对该理论价值追求的希冀。洛克在其《政府论》中谈到:“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3]而政府及政治社会的目的表现在:“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4]孟德斯鸠认为,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安全)是国家政制的目的,而公民的政治自由(安全)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故而其提出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主张。可见,保护公民正当权利与实现公共利益是权力运行的价值追求与目的。尽管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实现这一价值追求与运行目的的良好的权力关系模式。但是,该模式只是保证实现权力价值追求与运行目的权力关系的一种形态。当权力间适当的协作有益于实现权力价值目标与运行目的时,权力关系的协作模式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构建权力关系需立足于最大程度实现权力价值目标与运行目的。以此为基础思考权力关系能拓宽思路,使对权力关系构建的认识更为合理。应当说,保护公民正当权利与实现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是民主国家权力正当性、合法性的要求,为处理权力关系提供了终极指南,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协作的联结点。
第二,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尊重”、“协调”已成为当代西方国家权力关系的新内容。如果说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设计是着力从分立权力内容并形成彼此制衡的控权机制以实现权力运行的价值追求,20世纪以来的社会变化对传统控权机制运转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随着科技革命推动工业化水平提高,社会结构多元化,社会矛盾日渐突出,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大量增加。政府不仅要履行传统的维持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职责,还要承担实现社会正义(保证充分就业、确保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的责任,这些要求使得行政权力内容不断扩张。政治权力的天平向行政权力倾斜,改变了传统民主政治理论中的权力关系模式。面对这一变化,需要赋予权力关系新的内容,新宪政理论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