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成本测试法”的成本方面,欧共体委员会采用的是优势企业的成本数据材料,但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委员会也可能使用替代数据。委员会采用的成本基准,包括AAC(平均可避免成本)[27]和LRAIC (长期平均增量成本)[28],这样的成本基准将与上述方法估算出的有效价格进行比较,确定优势企业的忠实折扣制度是否有能力排挤“同等效率的竞争对手”。
欧共体委员会还认为,通常来说,只要有效价格始终高于优势企业的LRAIC,尽管优势企业实行忠实折扣制度,“同等效率竞争对手”仍然可以在保障利润的情况下参与竞争,此情形下,忠实折扣通常不会受到干预;当有效价格介于AAC与LRAIC之间时,就有必要关注是否仍有其它因素阻碍“同等效率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或扩大产能;而当有效价格低于AAC时,一般来说,忠实折扣制度能够排挤竞争对手,即使是“同等效率竞争对手”也难逃厄运,[29]因为,正如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阿里达和特纳所言,AAC是企业价格决策的下限,企业若非出于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将价格定在AAC之下是毫无道理的。[30]
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例来说明。假设某顾客总共需要购买200件产品,即,全部需求QT=200件,其中有100件产品由于特殊的性能要求只能向在该产品市场上占支配地位的甲企业购买,即,不可竞争部分的需求QNCS =100件,剩余的100件产品可以向其他企业即甲企业的竞争对手购买,也可以仍然从甲企业处购买,即,可竞争部分的需求QCS=100件,甲企业生产该产品的长期平均增量成本为10元,即LRAIC=10元/件。
甲企业现在推出以下的折扣方案:顾客如果购买量少于200件,每件按单价20元供货,即P折扣前=20元/件(当Q<200件时);但是如果顾客的购买量达到200件(当Q=200件时)他就可以得到一笔高达1200元的折扣,或者说购买200件的情况下每件优惠6元,那么,P折扣后=14元/件(当Q=200件时)。为了评估折扣方案对竞争的影响,我们还需要算出有效价格Pe,将它与甲企业生产该产品的长期平均增量成本LRAIC进行比较。
P折扣前=20元/件
P折扣后=14元/件=20元/件-6元/件
可竞争部分需求QCS=100件
→总价款T含折扣=200×14元/件=2800元
→总价款T不含折扣=100×20元/件=2000元
总价款T含折扣-总价款T不含折扣=2800元-2000元=800元
这意味着:顾客如果仍然向甲企业购买剩余的100件产品,只需这800元价款。
那么,在这最后100件产品上的有效价格Pe=800元/100=8元/件
这意味着:甲企业的竞争对手为了竞争,为这剩余的100件产品的定价不得高于8元/件。
因为有效价格Pe(8元/件)<LRAIC(10元/件)→甲企业的忠实折扣方案产生了诱引效应,增强了“购买忠诚度”的效果,可能排除有效竞争。
3.评估客观合理性和经济效率的抗辩理由
欧共体竞争执法机关虽然不同意将忠实折扣推定为合法行为的观点,但不否认忠实折扣也可能是有利竞争的。欧共体委员会在《第82条指南》中指出,个案分析后,即便已经初步认定涉案忠实折扣可能造成反竞争影响,在进行查处之前,委员会还将审查优势企业提出的抗辩理由。优势企业可以举证证明其行为是客观合理的,委员会将根据优势企业以外的因素来评估涉案行为是否是必需的,是否和该企业所谓的目标相称;优势企业还可以举证证明其行为将产生利于竞争的正面影响,并且其行为的正面效应即所产生的重大效益,超过负面影响即对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委员会将进行客观的权衡,[31]这其实也恰是“效果影响原则”的要求与体现。具体而言,以下是可能的抗辩理由:
(1)实现成本优势,分享经济效率
这表现为通过提供忠实折扣的方式降低供货价格[32],使参与交易的顾客可以直接受益,还可以将带动竞争对手的降价行为,从而降低下游市场经销商的产品零售价,使更多的最终消费者受惠。一般来说,“标准化门槛”折扣通常比“个性化门槛”折扣更能实现这种优势。
(2)规模经济和快速收回固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