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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现状与展望

  

  11年的实践证明,这部合同法是比较成功的。但是也有一些批评者指出,这部法律仍然是侧重调整传统交易关系的法律,对于虚拟经济领域的交易关系之调整、对于新型服务合同的调整关注甚少。[16]这些问题,也正好成为现在和未来较长一段时间中国合同法学者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就日常工作而言,合同法学者更多关注一些技术性的规定之完善和实施。


  

  四、物权法:经历诸多争议的立法进程


  

  物权法的立法程序似乎比合同法艰难得多。少数学者甚至少数退休的高级领导人对物权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形式下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规定一直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强烈反对;更有甚者,认为物权法对富人有意义,对穷人没有意义。激烈的争论爆发于2005年夏秋之交,结果是导致物权法被押后一年提交立法机关讨论。本来计划于2006年颁布的物权法,被推迟到2007年才讨论通过。[17]


  

  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物权行为理论基本上没有被接受。[18]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了物权法的一般问题,包括各种所有权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公示公信、一物一权等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规则,物权的保护方法;分则则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做出了规定。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中国解决在公有制前提下农民土地利用问题的一个特殊制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安排也具有更多的中国特色。[19]此外,物权法还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渔业权等作为用益物权加以规定,这些权利也被称之为“特许物权”或“自然资源使用权”。[20]


  

  从某种意义来说,物权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对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这一法律基本上是服务于这一使命的。目前的问题是,与物权法配套的物权登记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城市建设中房屋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严格保护;农村农民的土地权益常常受到各种侵害。这些问题有些与物权法的完善与执行有关,有些则涉及深层次的利益格局调整方面的原因。在2010年9月于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上,城市建设中的拆迁问题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热门的关注话题。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民法学者对中国物权法的研究,都将会围绕这些突出和严峻的问题展开,不动产权益保护尤其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普遍性社会问题。


  

  五、侵权责任法:新世纪的立法尝试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损害赔偿或者恢复原状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定之债”。由于中国的民法典尚未制定出来,对于债法总则是否需要,理论界仍然有争议,立法部门也没有明确表态,以至于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其在民法典或者说中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的争论。2009年12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之起草经过了7年多时间,这部12章92个条文的法律,看起来更具有体系上的独立性而不仅仅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种那么简单。[21]即使从比较法上观察,这部中国《侵权责任法》也是一部内容广泛条文最多的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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