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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概念研究

  

  综观国内外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概念所下的各种不同的定义,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单纯将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静态现象,忽视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只能揭示其表象特征,导致不同结论。但如果将有组织犯罪作为动态现象考察,就会发现犯罪的“有组织化”进程由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从组织松散不定型到结构严谨、定型成熟的连续渐变性特点。因此,笔者认为运用耗散结构理论界定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更为科学。


  

  三、有组织犯罪概念之我见


  

  根据耗散结构理论,一个开放系统在达到远离平衡状态的非线性区时,一旦系统的某一参量达到某一阈值,通过涨落,系统可能引起突变,由原来的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空间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即耗散结构。这种有序状态的维持要求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即“耗散”的含义在于这种结构的产生与维持,在于物质和能量的耗散。耗散结构理论为全人类提供了一种全新科学的自然观和系统的方法论,被人们誉为当代科学的辉煌成就之一和本世纪的前沿理论之一。由耗散结构理论所阐述的非平衡系统的自组织原理,描绘了系统从无序态进入有序态的转变过程、机理和规律,笔者试图运用耗散结构理论分析有组织犯罪系统的特征运行轨迹,揭示其本质定义。


  

  (一)有组织犯罪系统呈开放性。根据开放性原理,任何系统只有把自己保持在不断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状态下,才能具有保持自身动态稳定的能力。任何客观事物都处于永恒的运动、发展变化之中。系统自身的动态稳定性,是系统有序程度的标志,是自组织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因此,系统的产生是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化,系统的发展是有序程度的提高。有组织犯罪系统呈开放性,表现为该系统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首先,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形式千变万化。一方面犯罪组织形态的发展从萌芽形态、不成熟形态到成熟形态,即从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到黑社会组织,呈立体网络系统。随着犯罪组织化程度的不断增强,犯罪组织规模日益庞大,社会危害性加剧。另一方面,跨地区、跨国界的有组织犯罪猖獗,并呈现蛛网状的黑社会组织联盟,呈放射状向各国幅射发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往往逃避法律制裁。其次,有组织犯罪活动五花八门。他们不仅从事有组织的非法经营和服务,从一个部门向社会诸多部门扩展,而且渗透到各种有利可图的合法赢利活动领域,包括操纵金融机构或电脑作业,进行诸如洗钱等阴险狡猾的活动。再次,有组织犯罪手段花样翻新。其中主要的是暴力和贿赂手段。行使暴力、恐吓是有组织犯罪起家的“基本功”,是保持其组织活力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通常暴力能力是有组织犯罪成员的必备条件;暴力资本是获取权势的基础。有组织犯罪系统的形成和扩充是暴力力量的联合和壮大。暴力成为有组织犯罪垄断巨额利润行业的“秩序”和掠取财富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同时排除司法机关打击的保障。然而,单靠暴力手段易于暴露,难以实现有组织犯罪的宗旨。“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具有理性化的集合体”。[10]为了维护有组织犯罪系统的生存和发展,他们更多地使用贿赂腐蚀手段,获得政府的中立化,寻求保护伞。重点是对负责侦查、指控有组织犯罪的官员的贿赂和对合法企业的主管人员的拉拢,使之在价格、原料、质量及商业秘密方面取得更大利润,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组织犯罪利用钱权交换的互动关系,渗透、垄断各行业,使有组织犯罪“有更大的权势,它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比地方政府对它的控制更多”。[11]标志着有组织犯罪不断地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低级有序走向高级有序,维持自身的动态及不断发展。由此可见,有组织犯罪系统呈开放性,而非封闭性。因为在封闭系统中,只有重复运动,而没有任何变化,是一种死结构。正是由于有组织犯罪系统的开放性,其组织形态、活动方式、犯罪手段与外界环境不断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当外界条件的变化达到一定特征值时,有组织犯罪系统可能引起突变,即处于非平衡态,由平面性转化为层次性的有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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