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恐的立法完善
恐怖主义对当今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也是我们必须应对的。我们应从多方面、多角度完善反恐的对策,具体到立法完善主要应从以下儿个方面进行:
1.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虽然恐怖主义的危害已经到了我们不能不采取重要措施的地步,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而许多国家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打击恐怖主义的专门法,如美国于1996年通过了《反恐怖活动法》,英国于1998年通过了反恐怖法案,2001年英国通过了新的反恐怖主义法,意大利早在1993年就通过了《反纳粹法令》,并于2001年5月通过了一项由政府提交的反恐怖主义法案,还有许多国家都通过了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此外,还有不少的国家在相关的法律中对反恐怖主义作了较为细致、完备的规定。特别是在“9·n”事件后,各国在强烈谴责恐怖主义行为的同时,迅速制定、修改了相关的立法来打击恐怖主义。相对于这些国家来说,我国落后很多,没有一部统一的反恐怖主义法。我国宪法和引渡法关于反恐怖主义的立法都是原则性的,刑法虽然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作了规定,但过于原则和抽象,以至造成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认定和处罚存在不同认识。如参加的含义是什么,什么样的组织可以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数罪并罚怎样执行,对不同的恐怖犯罪分子是否加重、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等操作性较强的问题,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看法,这不利于实际操作,给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造成了障碍。冈鉴于我国的现状及当今世界反恐的态势,我国有必要及时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的法律,对与反恐有关的问题进行规定。
2.进一步完善与相关国家的双边合作或者多边合作。恐怖主义的全球化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仅靠某一个国家的力量已经不能对付,任何国家都有义务反恐。为有效制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一些地区积极签订了区域范围内的防止和惩泊恐怖主义公约。如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2001年6月巧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上海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上海公约》。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与周边国家的反恐合作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3.完善打击恐怖主义的诉讼程序。我国关于反恐的程序基本上没有专门的规定,这不利于迅速、有力地打击恐怖主义。在程序方面,各国为了保障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不断修改、完善诉讼程序,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l]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特殊权力。如在俄罗斯,侦查人员可以进入任何可疑的住宅、公司、车库等地搜查。[2]在证据方面,允许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美国允许警察监听恐怖分子嫌疑者的所有通信设施,包括室内电话、移动电话和寻呼机。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使用秘密侦查技术手段如拍照、录像、窃听、录音等对付恐怖组织犯罪。[3]限制被告人的某些权利。如英国的反恐怖法规定,限制疑为恐怖分子的保释权,限制恐怖嫌疑犯保持沉默的权利,允许法官在嫌疑犯拒绝回答时定罪,将拘禁未起诉嫌疑犯的时限从48小时延长到96小时。[4]证人保护措施。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十分注重对证人的保护,以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德国、美国、意大利等国对恫吓、胁迫证人的行为未经审判即可采取特别的程序将被告拘禁,限制其自由。近年来,随着劫机、爆炸等恐怖犯罪在我国的增加,我国不仅在国内立法方面增加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且还与一些国家订立了涉及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但总体而言,仍然不够完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引渡、送达刑事诉讼文件、调查取证、刑事司法程序的转移等方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