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开条例》的法治基础和社会作用
政府机关为什么要公开信息?为什么要通过立法和行政立法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这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必须回答的问题。对此,可从《公开条例》的法治基础来理解:
一是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公开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也是法治必备要素,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对民众负责。公众参与到公共管理过程中来,通过掌握政府信息,对政府作出准确评价,来帮助政府更有效地进行运作。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对于人们节省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监督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特别是防止政府腐败,能起到重要作用。
二是宪法的精神和要求。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了公民的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权,第41条规定了批评、建议、申控和检举权,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参与管理权,由此人们发现、派生、引申出来了知情权或称了解权,而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只有掌握了政府信息,对情况有所判断,人们才能对政府决策、行政行为有恰当判断,才能予以准确、有效的监督。
三是履行我国加入WTO对透明度原则予以承诺的要求。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C)对透明度作过承诺,愿意遵守WTO透明度原则。也即,根据GATT第10、13、16、19条、GATS第3条、TRIPS第63条等规定,要求WTO的所有成员方政府不仅要及时公布有关调整贸易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而且要公布成员方政府与其他政府及机构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有关贸易仲裁裁决、司法判决和相关法律程序的详尽资料等;这些法律文件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各成员国政府应当及时或定期向有关理事会提出关于国内法律法规颁布和公布情况的报告;并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解答其他成员方和WTO有关理事会的咨询;各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相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