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运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申言之,法院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即“出于审判庭”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必须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无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但是,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公证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等,其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或者不存在合理的争议,所以毋庸证据证明。
2.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
3.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来调查。未经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调查或者未经当事人充分质证和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在其证据能力的有无没有得到确定前,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
4.法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比如没有用证据来认定待证事实、采用未经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或未经当事人充分质证的证据等,则构成上诉和再审的理由。
证据裁判原则并不包含由谁负责提供证据的内容,而这一内容是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所要处理的问题。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分担收集事实和提供证据的责任。辩论主义包含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即由当事人负担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职权探知主义没有包含当事人的(行为)证明责任,而是要求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2}
证据裁判原则对法官心证构成一定的制约,即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否则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证据”在作为法官心证形成的资料(即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时,被称为“证据原因”,即通过合法证据调查程序所获得的本案所有证据资料。此外,法官心证形成的资料还包括辩论的全意旨(或全旨趣)。{3}不管怎样,在现代诉讼中,由于采行证据裁判原则,所以证据在确认案件事实和形成法官心证方面具有不可比拟或不可替代的作用。{4}
二、证据裁判原则适用对象与证据调查程序
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对象就是证明对象(或称待证事实、要证事实、证明客体、证明标的等)。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事实,可称为裁判事实,其中有需要证据来证明的(即证明对象),有无需证据证明的(即免证事实)。
证明对象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实体事实又包括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构成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①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即能够引起某项法律权利义务或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②有必要利用证据加以证明,即真实性尚未确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