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在Gottlieb看来,原告资格的热心辩护功能不仅是宪法第3条的逻辑要求,也是司法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从心理角度来看,当事人的热心辩护还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同感。
Gottlieb不仅从理论上论证了“热心辩护”说的正当性,还为这一理论提供了事实上的证明。他指出,联邦最高法院用以判断原告资格之有无的“三要件”标准—事实上损害、因果关系和可救济性—中的每一个要件都证明了宪法第3条施加在原告资格上的限制的目的在于促进当事人的热心辩护{24}。首先,事实上损害要件是以促进热心辩护为其目的的。辩护的热心程度与损害程度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想象,遭受了损害的当事人肯定比未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具有更大的积极性来提出其最佳观点。其次,因果关系要件也是促进热心辩护的一个要件。如果没有这种因果关系,那么法院提供的救济手段能否使原告受益就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也就没有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了。最后,可救济性要件也促进了当事人的热心辩护。从逻辑上讲,当原告所遭受的损害能够获得救济的时候,他就具有更大的激励来提出论据充分的诉讼(a strong suit) {24}。
正是基于上述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理由,Gottlieb得出结论说,原告资格的宪法基础在于确保热心辩护的存在{24}。这是宪法原告资格的唯一目的,将其他因素引入宪法原告资格之中,正是原告资格产生混乱的根源{24}。最高法院将谨慎因素引入宪法原告资格的分析当中,从而扭曲了宪法第3条施加在原告资格上的限制,因为,即使原告能够进行热心辩护,但是如果他未能满足谨慎要件的要求,法院和国会同样会拒绝赋予他起诉资格{24}。由此可见,对原告资格的功能进行纯化是十分必要的。
(二)“热心辩护”说的运行机理
“热心辩护”说与原告资格规则对个人利益的强调密不可分。从美国原告资格规则的发展历程来看,尽管原告资格常常被法院操纵,用以服务于某些尚未明示的目的,但是,所有关于原告资格问题的文献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原告资格的有无取决于“原告是否享有充分的个人利益”{10};无论美国原告资格规则如何变迁,“个人利益”要件始终是判断原告资格之有无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标准。
对原告在纠纷中所享有的个人利益的强调,是原告资格问题的关键,也是原告资格规则能够促进当事人进行热心辩护的基础。这种对个人利益强调反映了这样一种信念,即与争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们具有更为强烈的动力通过全面调查来收集对他们最有利的案件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与案件结果具有自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可以推定,所有相关事实都会得到呈示,而事实真相也由此得以揭示出来{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