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房屋拆迁的立法、补偿与冲突解决机制

  

  台湾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公有与私有,没有无主地。作为地上建筑物房屋的拆迁,其主要涉及的权益是对私有土地的征收。当土地产权属于私人时,房屋拆迁地价补偿是根本,拆迁补偿的主体明确为“政府”。房屋拆迁的实质是强制征收他人的房屋,而拆迁只是征收房屋后拆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其实这不是制度的核心,只是征收的结果,也是土地所有人处理土地的方式。


  

  (二)补偿安置和地上建筑物补偿先行


  

  对拆迁户多采取“先建后拆”,并将土地的收益的小部分,作为安置拆迁户的经费,拆迁补偿在房屋拆迁之前必须完成。


  

  (三)预期商业收益列入拆迁补偿范围


  

  台湾的征收法制还有所谓的买回权制度,土地被征收后,如果征地机关没有依照征收计划来使用土地,原所有权人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以原价买回土地,保护预期的商业利益不受损失;依“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张,在调整变更现有城市规划时,势必再许可一些建筑基地增加建筑容积,加高或重建更高楼层,被规划为可实行高容积发展者,房地产价格自然大幅度攀升,因此允许受到限制发展的建筑物容积转移到许可发展的基地上,由许可发展的基地所有权人给予受限制基地所有权人一定补偿。


  

  四、保护程序: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和严格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


  

  台湾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件,民意协商充分进入,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并且安置先行。


  

  (一)民意协商充分进入


  

  在征收计划公布前,要经过公听会程序,民意机关可以平等进入协商角色,与政府讨价还价;征收前要通过广泛的协商手续;在安置补偿机制中,由专业的地价委员会根据市场评定地价,并且予以地价公告,土价评价规则也严格法制化与专业化;民意机关可以就地价、补偿与安置等事项与地方政府进行充分地协商与介入。依照台湾区域规划法的规定,市、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在城市公开展览30天,由市民和机关团体提出书面意见,然后再由都市计划委员会审议。审议批准后,规划方案要向市民公告,然后才可以实施。另外,在城市重建、改造时,如果市政府坚持实施,在经过2/3的居民同意后,即可以强制进行;如果是居民自愿要求改造,则需经过3/4的居民同意才可以强制进行。总之,通过公众的参与,政府、大多数市民和机关团体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