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我们可以透析其立法价值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如,甲乙等五人在台北市看守所管理的公有土地上建有房屋数间,台北市看守所认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建筑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因此诉请被告拆除系争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工作物,并将土地返还。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按照台湾方面“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碍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碍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的民事规定,被告应立即拆屋还地。这说明台湾严格区分公有与私有土地的区分,对公有与私有土地房屋拆迁立法价值不同,前者重在公共利益保护,后者重在土地与地上房屋的财产权保护。而且土地产权是房屋拆迁上的根本利益保护,地上建筑物是土地权益上的附属利益。
(二)预期商业利益还利于民
如果在私人土地上非法占用,通过民法上的财产权与物权保护原则,依据民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征用,台湾的做法是将地价与房屋价值统筹考虑,用民事财产法律关系进行拆迁补偿,将商业利益的一部分让渡给拆迁人,并充分考虑预期商业利益所带来的收益,通过代表协商还利于民,因此在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没有太多抗争的事件。
大多数的抗迁事件发生在公有土地上。公有土地拆迁遵循公益原则,只要有利于公益,并且以法律定之,均得以征收,因此在目的上是否符合公益,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就成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的最基本要件。台湾“土地法”第208条规定以公共事业(公用)为限,第209条规定“政府机关因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得征收私有土地,但应以法律规定者为限”,“土地征收条例”在第3条和第4条也是以公益为限。至于违章建筑的拆迁,是行政执行法的规范内容,依据行政程序法才得进行。拆迁户会受到交出房屋土地或自行拆迁的书面警告以及一定的期间完成此义务,如不遵守,才会宣告将定期进行强制拆除。
三、法益补偿:现实利益与预期商业利益
台湾房屋拆迁“法制”立足于解决两个根本性问题,即补偿费的多寡,未来商业利益的分配;既包括补偿安置费、地价、地上建筑物补偿,也包括预期的商业利益。补偿费既包括土地地价也包括房屋产权和补偿安置费。
(一)明确征收主体
拆迁问题的关键不是拆迁,而是征收,是公法行为,而不是平等主体的民事行为,虽然在补偿方面是民事性质的,但前提是公法行为,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