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

  

  此外,还有学者从其他角度提出了赞成的理由。比如田中豊认为,著作权属于对著作物的独占支配权,为了确保著作权人的这种支配手段,应该维持著作权人排除妨碍对其著作物进行独占支配的地位,因而著作权人差止请求的对象不应该限定为直接利用行为人,对于帮助者,至少也应该类推解释为侵害主体,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从实效性上看,在侵害行为继续的情况下,对于帮助者如果只能事后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明显是不利的。再者,从日本著作权法112条第1款的规定看,作出上述理解也不存在文理上的问题。[21]


  

  否定说则以上述第2个案件以及东京地方裁判所对ス夕デジ才案的判决和2ちゃんねゐ小学馆案[22]的判决为代表。日本最高裁判所在上述第2个案件的判决中虽然没有就是否应该追究被告的差止责任发表任何意见,但东京地方裁判所在后两个判决中则清楚表达了不支持原告差止请求的理由。综合起来主要两点:一是根据日本著作权法112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符合日本著作权法21条28条所列举的各种利用行为,权利人才能行使差止请求权,才能追究被告的差止责任。如果将差止的对象扩大到损害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则超过了法律解释的限度,不适当地扩大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范围。二是将基于著作权的差止请求权与民法上的物权差止请求权进行类比。物权差止请求的对象为侵害支配权的行为人,以此来看,基于著作权的差止请求权对象也应当理解为产生侵害行为者或者侵害之虞者,而不能随意扩大。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判决同样得到了一些日本学者的赞成。比如,田村善之教授认为,虽然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的规定,帮助侵权法理在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能否根据这个法理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则是一个问题。[23]法官高部真规子也以和东京地方裁判所大致相同的理由坚持否定说。[24]


  

  总的来看,否定说目前是日本的主流观点,并得到判例的支持,肯定说则是少数派观点,除了得到上述大阪地方裁判所对两个案件判决的支持外,尚没有得到其他裁判所的支持。


  

  三、检讨


  

  以上两个部分简要地介绍了日本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以及代表性学说。下面对上述案例和学说进行简要地检讨。


  

  (一)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的由来


  

  日本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没有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场所等提供者是否能够成为侵害著作权的主体?二是如果这些提供者能够成为侵害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能否主张差止请求权?围绕这两个问题,日本判例和学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那么,为什么在日本会产生讨论如此热烈的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呢?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和日本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侵害行为的立法模式相关。日本专利法101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专利权间接侵害行为,但日本著作权法并没有像其专利法那样,明确规定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具体表现为,日本著作权法21条到第28条采取限定列举方式列举了著作权人应该享有的复制权等专有权利。按照日本著作权法112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直接实施著作权人上述专有权利控制范围内的行为,才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才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或者预防侵害。不但如此,日本著作权法113条对视为著作权侵害的行为采取的也是限定列举的方式。这样一来,日本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列举的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提供场所等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构成侵害的话能否追究其差止责任就成了一个问题。


  

  2.和日本学者对教唆、帮助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差止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废弃侵权结果物和侵权工具)的理解有关。由于我国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法学界区分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的观点不是主流,而且《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以民事责任而不是请求权为中心的构造,因此在我国要追究教唆者、帮助者停止侵害的责任并不是问题。从法院判决看,只要判决教唆者、帮助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法院几乎没有不同时判决教唆者、帮助者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但日本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责任采取的是不同的构造。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的规定,在教唆者、帮助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教唆者、帮助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否应当承担差止责任并不明确。这种立法构造使得法官、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解产生了严重分歧。在著作权领域中,虽然有裁判所和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类推解释的方法将教唆、帮助他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解释为日本著作权法112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主张差止请求权,但更多的日本学者和法官持反对意见,认为是否可以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立法上并不明确,否则就会超出法解释的范围,不适当扩大著作权人差止请求权的范围,对他人的自由将造成过大妨碍。


  

  3.和著作权间接侵害责任的作用有关。追究非直接利用者的著作权间接侵害责任,可以达到三重效果。一是一网打尽。在直接侵害行为人海量存在的情况下,由于成本和技术问题,著作权人难以对其一一加以捕捉,而如果能够追究工具等提供者的差止责任,则可以达到一网打尽、一劳永逸的效果。二是隐身衣的对策效果。在场所等提供者利用不构成著作权侵害的直接利用行为获取利益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追究场所等提供者的间接侵害责任,则可以揭开其利用他人合法行为达到自己非法目的行为上的隐身衣,从而发挥隐身衣的对策效果。三是钱袋子的效果。在因为成本和技术问题向单个利用者收取使用费事实上存在困难和单个利用者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将矛头指向场所等提供者,很容易实现收费的经济目的。[25]鉴于这三重作用,著作权人自然热衷于追究场所等提供者的所谓著作权间接侵害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