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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亟待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对司法行为负面报道规范的设置,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财经、体育等新闻一样,法治新闻是一种专业新闻,和财经、体育等新闻不一样的是,法治新闻承担着更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风险。在报道一件记者“看不懂”的司法判决新闻时,法治新闻不可以像报道足球新闻那样,给裁判戴上“黑哨桂冠”的帽子。在报道一审、二审差别不小的判决时,法治新闻也不可以像报道财经新闻那样,指责朝令夕改的金融部门“昏招迭出”。司法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在许多国家,对法治新闻报道有许多特殊的规则。例如,英国1981年的《禁止藐视法庭法》,就对媒体的司法报道做出了严格责任限制。这些限制具体而又严格,如其第11节规定:“法院进行诉讼期间,在法院要求对相关人员的姓名或其他事项予以保密的任何场合下,只要法院认为它这样做是必要的,就可以发出指令,要求禁止对与相关诉讼有关的姓名或事项予以公开”。[5]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新闻法治环境与英国差别很大,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类似的条款。但是,这些规制指引的方向是更加专业的报道水平,更加精细化的法治社会。而提高法治新闻质量,践行法治精神,既是社会对媒体提出的十分迫切的要求,也是媒体自身现实的诉求。


  

  三、大众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亟待规范


  

  大众传媒对司法行为负面报道的目的和意义究竟在什么地方?是法治新闻本身的刺激性、离奇性和对血腥的追逐,以期获得更大的销售量、点击率,进而为媒体获取更多的利益,还是弘扬法治精神,以此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并最终使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普泽恩惠,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这一点的不同认识,对究竟如何写报道,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


  

  在谈及如何写《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一文时,说到孙志刚事件可以有很多写法,有记者认为,是否可以选择一些惊心动魄的场面或非常细致的镜头加以再现。作者陈峰说,孙志刚家人当时告诉他,孙志刚一定是被打死的。此文也可以写成:大学生暴死街头。但他认为,这样不够严肃。他更倾向于把各种有主观色彩的东西清除出去,还原新闻本来的力量和影响。[6]《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一文可以说是一篇典型的大众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此作品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达到此类报道最完美的效果,成为此类报道中经典的代表。但在实际报道中;此类经典出现得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在实际报道中,屡屡出现的各种不规范和不符合法治精神的现象表明,相关报道的规范亟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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