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金融业集中抑或分业监管的反思
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监管模式及其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取决于其历史和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尊重传统和现实国情、又合乎金融的内在规律,既要技术上可行、成本上可接受,也要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弹性。
此次金融危机前,金融自由和放松规制成为主流,金融应当混业经营、集中监管被认为是大势所趋。至今主张我国“应合并金融监管机构”、形成“集中的监管体制”的说法仍不绝于耳。(注:参见 《彭龙 :中国可一步到位建立统一金融监管体 制 》,http://www.hqcx.net/news/content.jsp id =1719317(环球财讯网),2010 年 8 月 11 日访问。)而从实践效果看,对这种流行的说法值得反思,集中监管远非如设想般完满,分业监管实际上反映着金融的客观要求、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
(一)集中监管的背景和问题
集中监管的原因是在金融自由化之下,希望藉此实现混业经营条件下的有效金融监管。建立集中监管机构的动因主要有:其一,如此,能够很好地对总体风险进行准确的评判和控制; 其二,节约监管成本;其三,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是监管机构间存在矛盾,也易致疏漏,集中监管机构将权力和责任集于一身,没有可以推诿、推卸的理由,监管责任到位、落实;其四,在分业监管下,诸监管机构地位平等,在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方面缺乏足够的动力和有效的约束,集中监管则没有沟通和协调之虞。
然而,集中监管并没有达到理论所勾勒的理想状态,甚至出现了更多的问题。一是集中的“形式化”,金融一体化改革鲜有顺利、成功的,相反分业监管下的非同构型监管不仅保留下来,而且有效地发挥着作用。2002 年成立的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是一个很好的案例,这个机构的内部组织依然按照银行、保险和证券分别设立,不仅监管方法和手段与以前相比没有多大改变,人员的内部交流也很少,连办公场所也没有合到一起,对许多金融欺诈行为熟视无睹,被媒体嘲弄为世界上最多余的机构(注:参见《<德国银行法>和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权限》,http://www.germanyfinance.cn/ns_detail.phpid=2411&nwmenuid=44&cpath=0001:&catid=1(德国财经网),2010 年 4 月 30 日访问。)。日本在之前的金融改革中设立集中监管的金融厅和统一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也是形似而神不至,实际上仍是分别监管。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金融的专业性、行业划分和复杂性,难以从实质上统合监管并发挥集中监管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