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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四)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特征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前述八种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中,与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最贴近的,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形态完全不符。


  

  不真正连带责任源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19]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选择了一个请求权行使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如果受害人请求承担责任的行为人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的,其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承担者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是:第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法定义务的数人;第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第三,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第四,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20]第五,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分为中间责任和最终责任,在向两个责任人请求承担责任的时候,任何一个都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中间责任;而一方应当向对方追偿的责任,是最终责任。


  

  在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中,完全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第一,《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两个,既有当事人,也有登记机构,都是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法定义务的人。第二,在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不动产登记错误这同一事实而发生的,符合前述第二个特征。第三,不管是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是完全重合的,是一样的。第四,在两个相重合的侵权责任中,不论是当事人承担,还是登记机构承担,只要承担了一个责任,就满足了受到损害的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保护的请求。第五,在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分为中间责任和最终责任,在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对与两个不同的请求的选择发生的责任,就是中间责任;在追偿关系中解决的,是最终责任。因此,可以断定,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就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对此,不应当有疑问。


  

  四、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


  

  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确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多数人的意见。那么,确定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究竟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等,仍须进行辨析,不能简单行事。


  

  (一)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不是无过错责任


  

  我认为,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如果将其作为无过错责任在侵权法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过错责任。这一点,在现行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已经规定得很清楚。如果把某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必须经法律特别规定。没有法律特别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将某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认定为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法律规定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都是说的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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