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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件请示之诉讼化改造

  

  第一,在起诉(公诉)或答辩时,或者在法院作出裁判前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和理由,请求受理该案的法院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第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移送管辖的申请,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三,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的任何阶段,法院均可以依职权决定报请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第四,关于下级法院可否将案件的部分内容(仅指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部分)移送上级法院的问题,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够明确,相应的程序设计显得更加复杂。因此,可以暂不考虑这种运行模式,待全案移送管辖的机制运行成熟后再作研究。


  

  第五,决定移送上级法院的,下级法院应当中止或暂停案件的审理,待收到上级法院决定接受移送的通知后再作出最终移送的裁定。上级法院不接受移送的,应当恢复审理。


  

  (五)上级法院的审查决定与审理


  

  在讨论建立案件移送制度过程中,有一种担心是下级法院会不分轻重地将案件向上级法院移送,从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同时也会造成上级法院因开辟移送渠道而不堪重负。实际上,对于下级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并非上级法院一律接受,而应当有严格的筛选程序。建立严格的筛选程序,一方面可以控制案件的数量,更重要的是把那些并没有法律适用普遍意义的案件挡在门外,从而使上级法院将精力主要放在重要案件的审理上。实际上,随着法院在法律发展方面作用的彰显和司法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法院已逐渐具备了接受具有疑难法律问题案件挑战的能力。


  

  在具体程序方面,上级法院的审查和审理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上级法院应当建立专门针对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和机制。有关审判庭应当单独就该案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预先审理,以确定它是否具有普遍的法律适用意义。


  

  第二,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立案并通知


  

  下级法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作出不接受移送的决定,并通知下级法院,由下级法院恢复审理。第三,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前对于该案已经做出(先行)判决、裁定、决定的,应当全案移送。上级法院决定接受移送的,应当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四,上级法院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后,应当将裁判结果公布,以发挥案件的普遍法律适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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