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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应急能力建设与志愿服务法制发展

  

  (四)加强应急主体的行政应急能力,善用行政指导等柔性行政管理方式


  

  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的最重要的主体,如前所述,政府应急始终是突发事件应对的主导力量与总指挥。尽管法治政府强调一切权力的行使都应在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恣意性与侵犯性,但是由于公共应急法制的权力优先性、紧急处置性、社会配合性、救济有限性等特点,且由于法律在公共危机发生后对行政应急管理权的巨大授权,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取得了超乎常态下的巨大权力,这导致了行政应急能力的建设事关重要。政府的行政应急能力强,志愿服务等社会应急力量就能得到最大效能的发挥,政府的行政应急能力差,社会应急力量只能在混乱中无所事事,即使想有所作为也只能使局面变得更加混乱。因此,政府应急能力的提高是加强社会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尽管如此,并非突发事件应对中任何的行政决策与行政行为都必须以高权性为主要特征。行政指导等柔性行政管理方式即使在应急法制中也可以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以行政指导为代表的柔性行政管理方式的运用,可以缓和行政应急权与社会力量之间的矛盾,在不便使用行政强制命令时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执法成本的效果。在总结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救援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在刚刚发生的青海玉树地震中,政府在应急法制中灵活的运用了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在没有足够防备知识和高原生存能力的大量志愿者将涌向玉树灾区之前,青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出通告,说明灾区海拔较高、自然条件恶劣、物资奇缺等不利条件,以行政指导的方式紧急呼吁志愿者暂时不要集中赴灾区抢险救灾,“此时不去灾区就是支持灾区!”为了更好的开展组织化、有序化的志愿服务,避免非专业个人志愿者盲目涌入灾区而产生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当地政府机关希望志愿者进入灾区前先到西宁进行报到,在进行整合力量并根据能力进行筛选后再组织志愿者有序进入灾区开展志愿服务。这种做法不仅有效地整合了社会力量,又保护了志愿者的积极性,避免了盲目进入灾区开展志愿服务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和社会成本损失。


  

  (五)应将危机防范和应对知识与能力养成作为志愿者培训的重点


  

  邻邦日本是地震、火山等自然灾害多发国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应对突发灾害、受灾民众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经验,他们的危机应对知识教育和能力培养系统化、重实效,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日本注重在全民范围普及防震救灾知识,全国设有许多地震博物馆和地震知识学习馆并免费开放,参观者可体验6级地震发生时的状态。从1960年起,日本政府将每年9月1日定为“防灾日”,每到这一天,除了举行悼念活动来缅怀关东大地震中的10多万死难者之外,还进行各种防震教育和避难演习。除了“防灾日”,日本政府还将8月30日至9月5日定为“防灾周”,进一步加强国民抗震防灾的意识。日本还注重在常态下就认真进行各种防震抗震演练,使得国民的不仅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知识,还具有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有助于国民取得成功应对一次次突发地震、火山等自然灾害的成效。日本发生地震后,日本人就抓紧躲在桌子旁边,地震停下来不摇晃了,他就出来收拾好桌子继续上班了,不会惊慌失措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这是因为,日本人从幼童入学开始就一直在学校受到危机应对知识教育和能力训练,大学毕业进公司工作后还要继续教育演练,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如果不支持就有责任,因为你不支持帮助他通过演练养成危机应对能力,到了关键时刻他仍然不会条件反射式地加以有效应对,等于是在搞不教而诛。这些经验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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