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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阻碍仲裁改革的三个突出问题

  

  ①一些仲裁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与《仲裁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相背离并已经产生严重后果之间的矛盾;


  

  ②“区域协调”、“分片联络”等原始宗教教区掌控式的落后的管理手段,与先进的仲裁事业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③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提供的仲裁服务,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仲裁的需求相适应之间的矛盾;


  

  ④国家机关官员兼职接任掌控仲裁机构已成为阻挡仲裁改革的顽症痼疾,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兼职和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等决策在仲裁界如何执行之间的矛盾;


  

  ⑤集“国家机关官员、仲裁机构掌控者、大案首席仲裁员”这样三重角色于一身的人,与普通仲裁员和大多数仲裁工作人员在政治权利、身份地位、经济收入等各方面形成明显反差之间的矛盾。


  

  4、仲裁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人”。毛泽东主席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被管理学界称之为“大师中的大师”的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在有关企业管理的论述中,有个被称之为“经典中的经典”的名言:“所谓企业管理,最终就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就是管理的代名词。”(《管理的实践》)这些讲“人”在事业发展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理论,完全适用于仲裁;因为仲裁发展固然需要“天时、地理、人和”等各方面条件的保障,但“天时不如地理,地理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其最根本的关键性、决定性因素,则首先是“人”而不是“地域”!


  

  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青睐北仲?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试图从两个方面作出简要回答:


  

  ①从仲裁事业发展的整体环境来看,有三个根本性原因:


  

  一是,有一部“良法”《仲裁法》和中央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以及北仲自身依法建立、不断完善的一系列制度的保障;


  

  二是,有北京市委、市政府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不干预、不兼职、不掌控”而鼓励、支持和扶持北仲自主发展;


  

  三是,有一个能够认真执行仲裁法律、中央政府相关政策和本机构相关制度的高素质领导班子,一支精通仲裁业务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一批敬业精神很强的高素质仲裁工作人员。


  

  ②从仲裁机构自身的工作运行来看,正如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李高来律师所言,有六个关键性因素:(《百业网》)


  

  一是,仲裁规则与国际接轨;坚持商事仲裁的国际性、民间性、独立性,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二是,严格仲裁员选聘制度;该会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担任本会仲裁员,该会仲裁员不担任该会受理的任何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三是,坚持仲裁员培训;通过举办沙龙、发行刊物和专家互访等形式进行内、外部交流,不断提高仲裁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四是,强化秘书队伍素质;该会仲裁秘书都是高学历并能熟练使用一门以上外语,平均每人每年承办案件均超过100件;


  

  五是,具有仲裁专业特色;北仲聚集了一大批擅长解决买卖、金融、建设争议的仲裁专家,形成了自身在这三个领域的仲裁专业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因之这三个领域的案件一直占其受案量前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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