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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复制”与合理使用研究

  

  二、私人复制纳入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的评判


  

  私人复制纳入合理使用,总的原则是需要通过三步检验法。即《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具体地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某种复制行为是否应纳入视为合理使用。


  

  第一,复制的主体与目的。关于复制的主体,顾名思义,应限于个人使用范围。国外学者研究即认为,私人复制不能是集体使用,也不能传播复制件。还有学者认为,私人复制只能是发生在私生活领域内的行为。[2] 这里的复制目的应当限于私人目的的复制,这样就将具有营利目的的商业性复制排除在外了。私人复制最典型的就是出于个人学习和研究之用的目的所进行的复制。对此很多国家著作权法都有相应的规定。例如,英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为研究或私人学习之目的,可以对文字、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进行复制。德国《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私人复制限于为科研自用或编制自己档案的需要或者为了解事实的需要,而不得有营利目的。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供个人或家庭为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置已发表之著作。日本著作权审议会第四小委员会针对复制问题也曾在1974年发表的报告中指出企业或者其他团体内从业人员给予业务利用目的而复制著作不属于合理使用。日本著名案例Sansei YusCki K. K. V. TChC Stage K. K. 即反映了这一点。在该案中,被告复制了原告的一个计划图,而该图是原告为投标韩国国家大剧院而绘制的。法院强调指出,合理使用只允许家庭或者有限范围内个人性质的使用而进行复制,在公司中处于商业目的所进行的复制不属于个人性质的使用,应征得原告同意。日本《著作权法》则明确规定个人使用包括个人和家庭内或者类似于家庭内的使用。这一规定将亲属之间以及特定范围的朋友之间的聚会也纳入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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