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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中的政府职责

  关于发布主体。《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六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只对县级以上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要求,而对县级以下只笼统说上级要指导,更没有考核机制和其他问责制度。而在实践中县级甚至乡镇级各个地方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更容易引起周边环境的污染,并且对公众的日常生活影响也是巨大的。县乡级的人口众多,中小企业亦多不易监管。而环境信息公布工作却没有太多突破。笔者认为环境信息公开立法须纵深具体到市县级相关部门。因为各地区都不同,县级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建立县级的环境参与信息互动机制则更容易获得民心,达到地方的善治。这也是县级环保工作的一大突破。
  
  关于发布方式的制度设计。第一,发布模式的选择问题。我国亦采用以计算机网络发布平台为主,多网联合发布环境信息的模式,具体建立三网联合发布机制。仅仅网上环境信息的公布和互动具有局限性,网民数量官方统计是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人数3.84亿人而中国总人口十三亿多。从客观数据来讲远远不能说是大多数,并且在现在条件下并不是每个人每天都会上网,并且上网的目的亦不一定是新闻和政府环保方向。
  
  电子政务并不是要求仅仅以狭义的计算机网络为主,还应当包括电视网络、广播网和通讯网络来做必要补充,并且同时强调各部门之间的通信与协调。由于电视和收音机的成本偏低几乎覆盖面是最广的。传播方式是广播式传播,也就是一个接收端可能有很多观众或者听众在获得信息。在电话网络方面,我国手机用户在2009年就已经净增过亿,总数达7.5亿户,占的比重很大,并且其公布传播方式兼具点对点传播和广播式传播两种特点。所以政府应当在现阶段更注重手机信息的权威发布和与公民的互动。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三网联合模式”笔者认为是当前我国较为完美的政府发布模式,随着三网联合政策的引导,一旦社会生产力水平达到,三网联合发布模式必然取代现阶段的单一模式。
  
  第二,面向对象、针对各特殊主体的专门发布机制。“英国环境法确定了‘公共注册’(public register)这样一个法定信息系统,由环保局控制着许多注册者以便公众随时得到信息。”[5]。政府根据注册者的身份或者相关度的不同,直接针对相关利益注册者点对点发布环境信息。而不是广泛而漫无目的的发布。这也间接减少了公众的依照法律程序申请公开的成本。英国的这种模式很适合我们来借鉴。
  
  第三,公布信息介入专家解读机制并使之成为原则。这是由于环境保护工作本身的客观特点所决定的,政府的环境信息内容中所包括的环境专业专用术语以及原理,公式,各项数据的现实含义。大部分公众是不具备相关的知识的。而第三方也就是非政府一方的专家组参与到环境信息公布工作的环节中去,亦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要求,同时也能对环境信息进行监督把关。笔者认为这个专家组应当是公众方面代表的专家和政府方面专家共同构成的,这样才能形成更有效的制约机制,必然给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信息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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