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于作品的创作性、思想性与情感性。李静引用美国“额汗排外理论”排除了“仅靠时间精力投入所形成的辛勤劳动并没有作者思想或情感方面的创作”为作品的创作。她认为字库字体不是创作出来的字体,而是由书写字体转换而来,在转化的过程中即便是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也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就如临摹不是创作,是刻意的摹仿而不具备著作权一样。果真如此吗?笔者本人就是一位书法爱好者,平常没事时就临摹一下前人的字帖,高兴起来也会随意“创作”一两幅“作品”。和其他千万个书法爱好者一样,无论是对自己临摹的书法作品还是“创作”出来的书法作品,本人都视若珍宝,是因为无论临摹学习还是创作,我们都将自己那一时段的心情与对该作品的理解与透悟注入其中。俗话说“见字如见人”,即便是同一作品,临摹者在平心静气、气闲意淡、心烦意燥、激情四射等情境下书写,都会有各种不同的表象,更不要说不同的人临摹同一幅作品了,不然怎么会有《兰亭序》“神龙本”、《兰亭序》“天历本”、 《兰亭序》“褚本”、 《兰亭序》“冯本”、 《兰亭序》“定武本”之传?试问,如果临摹不具备作者的思想或情感,为什么唐以后的书法爱好者对《兰亭序》的五大临本推崇倍至?所以,李静之所谓“额汗排外理论”在临摹上之运用是非常之不恰当的。方正字库字体本来源于书法,只不过它又借助当下社会所拥有的科学技术,让原来只能一次创作的书法实现了复制的可能,我们不能因为其杂揉了计算机技术而否认了字体的原创性,继而又否定了它的权利,这是对创作者的不尊重,也是对其权利的无来由剥夺。
(二)对认定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汉字字库,著作权人对其整体内容享有著作权还是对其字库的组成部分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汉字字库仅对其整体内容享有著作权,字库里的单个汉字不单独受保护。其主审法官王宏丞的许多观点让人颇觉不可思议:
首先,王宏丞法官认为,“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主要的功能为传情达意,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之观点可能就存在对汉字的误解。我们先纵观一下汉字印刷字体的发展,各个朝代无不具备鲜明的时代特征,并善于选用一些名家名体作为流通范本。例如唐代印刷品字体多选用当时的写经体;宋版书多选用唐代欧、虞、颜、柳等名家楷书;南宋后期,刻版中出现了横平竖直、字形方正的“宋体”;元朝的刻版多为端楷,书法家赵孟頫的字体多为其所用;明代初期,官方推崇“台阁体”,以至 “台阁体”风靡一时;到了清代,皇家的活字版印书又选用宋体;在近代,推行铅活字印刷时,出现了宋体、仿宋体、楷体和黑体四大印刷字体;20世纪50年代,陆续又出现了隶书、北魏体及当代书法家的字体。[14]这些名家、名字体的选用,无不在说明汉字在作为工具使用时既要传情达意,又要具备视觉审美之需。当今社会,汉字及字体的创造、发展已逐渐弱化,如何让传情达意的古板汉字在流通中鲜活起来,是每一位书法爱好者和字体字库设计者的最终追求。这时,汉字的视觉审美不但不是其次要功能,更应该是他创作的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