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说两者的关系,如江泽民同志说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是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很难讲两个翅膀、两个轮哪个更重要,它们是相互配合的。程序如果离开了实体法,没有实体法做一个目标,单纯的程序会失去目标;反过来说,只讲实体不讲程序,哪里来公正的结果。而且这个结果也不是真正的好的结果。所以两者的关系应当辩证地看。
问:在刑事诉讼中有这样一个形象的说法,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它的背后是否隐含着两个程序:一是我先认定你有罪,然后再去找证据来证明你有罪;二是然后假定你没罪,我去找证据证明你没有罪。这种间接程序的背后,是否会丧失程序本身的价值呢?
陈:其实呢,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说是一个过程的结果,是过程的一种产物。
“证据确凿”来自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收集大量的证据,然后是筛选认定这些证据,最后认定这个证据是确定的、有关联性的。然后根据这个证据再来确定事实。而“事实清楚”是指法官、检察官内心或主观上认识了这个客观事实,认识上已明白了、主客观达到了统一,对主要问题,起码对基本问题达到了主客观的统一。什么叫“清楚”,你就是杀人犯,我已是清楚地认识到了这叫清楚。清楚就是主观对客观认识的程度,清楚要靠确凿的证据。
问:也就是说要把这句话颠倒过来,“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陈:对。像我们现在这样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际上是靠确凿的证据使得案件事实清楚的。
问:是的。你不能先认定我有罪,再找证据证明我有罪。这是一种不同的认识。
陈:对。
问:陈老师。是不是有的学者在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讨论问题时缺乏对这两个术语的明确界定呢?因为我们发现有的学者在讲实体正义的时候,强调被害人的权利。而在讲程序正义时,又掺进去被害人的权利,他们也许会问:保证了被害人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怎么保证呢?优待了被告人的同时,是不是贬低了被害人?这种说法是不是在思路上有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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