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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

  
  现行环境法律制度不能有效保护环境,原因何在?按照学界的普遍看法,主要在于“政府失灵”,即政府在环境监管中不能完成预期目的。当今世界,环境保护是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要使命、重要职责,公权力在环境保护中被寄予厚望。政府环境监管,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方式。一旦政府环境监管失灵,环境问题便难以遏制。政府环境监管失灵,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第一,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中,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往往为了追求经济高速发展,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包庇污染企业,滥用自然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第二,政府环保部门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放纵环境污染行为,或囿于人力物力的局限,政府也是有限政府,无法实现有效的环境监管,或相关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益,收受污染企业的贿赂,怠于执行环境法律,反而成为污染企业的保护伞;第三,对于污染企业因其污染行为造成生态损害的,有关部门无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至于企业污染而政府买单,也不利于环境污染的及时治理。前两点是执法问题,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执行中,后一点是生态损害填补问题,对于已经造成生态损害的如何填补。显然,关键问题还在于政府环境执法的不足。

  
  以上问题,呼唤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得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被认为是解决政府环境失灵的重要方式。首先,公众以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监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活动,促使政府积极执行环境法律;其次,公众以及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弥补环境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展现出的不足,发挥司法在环境公益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另外,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式,为公众以及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司法途径。环境质量直接影响公众的生活质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虽属公益,但直接影响的却是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甚至是人身与财产的损害。因而,周围居民是环境公益的承受着,对环境问题具有相当的敏感度。而对于环境公益的维护,他们也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具有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与动力。这种潜在的环保力量对于环境保护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环境公益诉讼是对这种价值的承认。

  
  从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的困境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满足环境保护的当下需要,有助于突破当前的环保困局,因而是必要的。总之,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符合环境保护的逻辑。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能够为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迅速兴起提供极为有力的解释。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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