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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拓展

  

  在实际生活中,很容易产生理论崇拜,形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过程中的理论主导乃至理论霸权,理论成为左右和裁决一切的标准,实践也得根据理论标准来剪裁。如果不借助外力的作用,理论要凌驾于实践之上是比较困难的,人们基于利益关系会从实际出发进行相关选择,不会基于理论的原因作出与自己利益相反的选择,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理论霸权难以形成。理论霸权往往要借助政权的力量才能形成,当政权与理论形成相互依赖关系时,特别是当政权的合理性依赖于某一理论的证明时,理论就获得了政权的强制性力量,形成与政权的一体化,极容易出现理论霸权和思想专制现象。理论霸权的政治强制性,使其比教条主义的危害更大更深远。


  

  在探索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中国化模式时,有必要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实践主导模式”。实践主导模式并不否定理论的功能和价值,关键在于对理论的态度和应用方法。实践主导模式是以实践需要为中心对理论进行取舍和应用的理论与实践结合机制,是一种现实问题取向的应用模式,即根据存在的社会问题,决定所应采用的理论工具,并在实践中检验其选择的合理性,在这一过程中,理论只具有指导性工具价值,不具有标准的内涵和意义,更不具有霸权的力量,理论要在实践中得到修正和发展。实践主导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立足于社会实际和社会问题,它承认理论的指导作用,但不认为理论具有超越实际的绝对真理的性质,不具有普适性标准的性质和操控现实的力量。总之,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目的是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分析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发掘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律制度的逻辑关联及其共同价值。


【作者简介】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伯尔基:《马克思主义的起源》,伍庆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年,第47—96页。
施特劳斯、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8年,第936—953页以及阿伦特:《马克思与西方政治思想传统》,孙传钊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7年。
凯尔森:《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王名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
雷蒙•阿隆:《想象的马克思主义》,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7年;以及莱姆克:《马克思与福柯》,陈元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广松涉:《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曦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热点面对面2008》,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161页。
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第1页。
霍克海默、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渠敬东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年,前言。
帕舒卡尼斯:《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 133页,转自丹尼斯•劳埃德, 劳埃德:《法理学》, M•D•A•弗里曼修订,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年,第420页。
参见洪镰德:“帕舒卡尼斯法哲学的简介———兼论商品交易学派的兴衰”,载《哲学论集》(台)第33卷, 1990年第6期,第31-61页;以及洪镰德:《法律社会学》,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版,第251-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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