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进口数量增加和国内产业受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应存在逻辑上的联系。
《保障措施条例》第
十一条要求调查机关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考察因果关系要件时,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将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即“其他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与进口增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按照
《保障措施条例》第
八条规定,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WTO《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2(b)也规定,“除非调查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增加的进口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得做出(a)项[6]所指的决定。如增加的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由此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增加的进口。”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保障措施条例》要求调查机关在保障措施调查中必须进行因果关系的调查,并应区别考察其他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但因果关系究竟应依据何种标准进行认定,
《保障措施条例》并没有提供任何可依据的标准,所以可以参考WTO的有关判例。
WTO上诉机构在美国麦麸案的上诉报告中,将WTO《保障措施协议》对因果关系的上述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为如下方法[7]:(1)作为调查机关考察因果关系的第一步,调查机关应把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区分开;(2)第二步,进口增加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的损害分别进行归因,以保证由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会归因于进口增加;(3)第三步,判断在进口的增加和严重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该因果关系构成两者之间的真实和实质的关系(a genuine and substantial relation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