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首先,在现有的法规体系中,应对环境信息公开加以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政府及企业两大类)、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众参与具体方式的规定等。其次,保障公众主动申请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实现信息的双向沟通。规定政府有责任接受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申请,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方法,使公众申请的范围、回复时间、收费等程序有法可依,从而实现政府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双向公开体制。
(二)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力度
企业必须报告其生产部门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的总量以及输送到处理、储存和处置装置中的有害物质的总量,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借用标签的方法将环境信息传送到消费者手中,从而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了解更多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在国内外正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它对于提高政府部门环境决策质量,控制污染水平,改善政府和企业环境行为起着一定的作用,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8]。
五、小结
环境问题是社会公共问题,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而实现这种合作与参与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公众对相关环境信息的获知。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面相互协调监督,才能更好更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在,环境污染要求全体民众都需要参与进来,不仅要对于像无锡太湖事件,松花江事件等的水体污染情况,其他的各类环境问题中也必须引入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要同政府企业所占有的信息均衡才能真正的有利于解决环境问题。
【作者简介】
焦黎辉(1984-),女,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6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1].《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化工环保通讯》,2006年第2期
[2].潘岳,《环保需强化公众参与》,《瞭望新闻周刊》,2004年8月,第34期
[3].李富贵,熊兵,《环境信息公开及在中国的实践》,《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15卷,第4期
[4].张力,《环境信息披露必须制度化》,《环境法制建设》
[5].戴金省,杨鲁宁,《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障碍及对策》,《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3月
[6].宋香云,《国外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综述》,《海外瞭望》2004年第10期
[7].曲冬梅,《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问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0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