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绿色产品制度。如企业采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产品论证标志,将产品的环保程度显示给消费者。
另外还有其它形式环境信息公开,如非政府组织通过自己的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通过新闻媒体可进行环境信息的公开[3]。
三、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很多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中都对环境信息披露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Ⅸ清洁生产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目前,我国政府主要通过发布公报等方式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包括每年公布环境公报,每月公布大江大河水质状况,每天公布城市空气质量等。同时,地方政府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和行动,比如公布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名单、建立评级机制等激励机制以鼓励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等[4]。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包括企业依法律规定披露的环境信息和自愿选择公布的环境信息。后者主要是企业考虑到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偏好而自愿选择披露的绿色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以赢利为目标的企业己经将社会责任和自我约束作为公司行为规则的组成部分,但从实际情况看,企业对于这方面信息的披露仍然少之又少。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存在以下特点:首先,企业和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于可持续发展和科学的环境管理方法缺乏必要的认识;其次,大部分企业对环境问题敏感;第三,企业已发生某些环境支出和环境收入,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要求,单独立帐的比例偏低,而且,企业存在低估环境负债的现象;第四,环境法规与国家环境政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显著且呈长期性;第五,企业环境报告存在强制型和自愿型并存的局面;第六,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严重不足且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存在规范环境信息报告的需求;第七,企业环境报告在目标方面过于狭隘,在内容和方式方面缺乏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透明度。另外,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还未建立与环保费用配套的会计核算体系,仅在企业“管理费用”科目中设置的“排污费”和“绿化费”项目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