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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环境信息披露又称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它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助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我国政府为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已作了诸多努力如每年公布环境公报,每月公布大江大河水质状况,每天公布城市空气质量,传媒也在广泛报道环境事件。但现在的问题是,公众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公众应该怎样才能获得知情权?谁会提供这些信息?是政府还是企业?这些信息的提供是否应为法律义务?因此,我们应开始研究保障环境信息透明化的相关法规[2]。应把信息披露作为一项制度来贯彻实施,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信息公开才能让公民能够参与进去,从而从更多方面来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信息公开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公开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其它形式环境信息公开。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1)环境政策法规信息公开。环境政策的制定出台与实施需公众参与。这两个环节都需要公众的知情。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出来的环境政策法规能够更好的体现民众利益,从而也更好的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


  

  (2)建设项目公开。在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或环境工程时,将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审批意见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提出建议,更全面地来评价该建设项目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3)环境质量状况的信息公开。当前的环境质量状况、演化过程及发展趋势向公众公开。让公民能够全面地了解自己的生活环境。


  

  (4)其它。环保模范城市的评选、绿色友好工程评比等向社会公开。


  

  (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1)自愿性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处于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偏好的增强而自愿选择的信息公开。①绿色会计制度。大型公司自愿将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生态资源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对象,从而使自然资本和社会效益在企业的活动中通过会计工作清楚明了地反映出来,便于评估企业的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环境代价,从而有效引导和管理企业走环保之路,以显示自己是环境友好的公司。②绿色生产制度。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论证,将清洁生产显示给公众。


  

  (2)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政府强制性地公开制造污染的企业的行为,让公众了解污染责任者,并对这些企业形成压力,以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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