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足将来的长远思考
首先,我们所要推进是较为和谐的社会,在此过程中,社会的一般矛盾纠纷会逐渐减少,而社会分工将更加细化,法官的职业化要求随之增强。作为对这种社会情境的回应,法官的准入门槛将势必提高,法官职业对法官知识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严格的时间较长的法学院专业训练(如研究生教育)应成为取得法官资格的基础条件。其次,由于法官职业化要求的提高,丰富的实践理性知识成为任职法官的必备条件,因此,法官的任职年龄应大大延后,四十岁或以上应成为法官的起始年龄。再次,由于经验法则和司法技艺的获得需要经年累月的积累,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审判经历的法官将成为非常稀缺的资源,同时也出于对法官独立地位的维护,法官的退休年龄亦应延后,七十岁以后退休或终生任职应是法官退休的常态。第四,在和谐社会的推进过程中,社会运行日益进入良性轨道,司法的权威日益隆盛,一般的政策、未必正确的主流价值观念不应再是法官必备的知识,法官专司审判,一断于法,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把一般的法规运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从而使司法具有可预测性。”[21]法官也不再是走进田间地头主动化解案外纠纷的社会工作者。第五,基于对人民陪审员认识的提升,陪审员的“审判”功能应严格落实,同时,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应重新定位。陪审员并非专业人员,但他有辨识社会事实的能力。“法官误认为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则往往比较更明了普通人的混乱和谬误。”[22]因此,陪审员只应负责事实问题,而无涉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丁宇翔,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注释】 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20页。
苏力:《知识的分类》载《读书》1998年第3期,第96页。
(英)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497页。
笔者有幸于2008年春在国家法官学院受训,对其案例教学、互动教学、研讨会教学以及由德国法官主讲的法律适用方法颇有感触,这些教学方法应该成为各省法官培训机构效法的样本。
《圣经·列王纪上》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一日,两妓女争夺孩子,久执不下。所罗门王令人将孩子一劈为二,各与半,一女愿劈,一女不愿,宁送子与彼。王遂判子归后者。
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猪拱罐罐山案件”的案情大致是这样:一家人的猪拱了另一家人的罐罐山(祖坟),后者大闹法庭,要求处理。法官老冯便指派大学生阿洛接手此案。阿洛凭借自己在大学里学得的法律知识,以法律不保护封建迷信为由驳回起诉。老冯知道后就提醒阿洛,此事绝对轻率不得。果然,两家为此事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在经验丰富的老冯的调解下,纠纷最终才得以解决。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侯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指导案例》2006年第111期(总第937期)。
新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条已将仲裁申请期限修正为一年。
《法国民法典》第2220条、《日本民法典》第146条等都有类似规定。
刘岚:《农民的好法官》,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3月13日第2版。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6页。
孙立平:《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的裂变》,载《天涯》,2006年第2期,第174页。
数据来源于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孙立平:《我们在开始面对一个断裂的社会?》,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2期,第15页。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9页。
参见《新京报》2009年3月12日,A06版。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4页。
(美)哈罗德·伯曼:《美国法律讲话》,陈若恒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