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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知识养成看法官纠纷解决能力建设

  
  当下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是: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与信息文明,城市与乡村,东部和西部都在不同的层次上并存。加入WTO使中国社会中发展水平最高的部分日益与国际市场或国际社会结为一体;与此同时,社会的其他部分却变得与这个“先进”的部分越来越没有关系;整个社会变成一个断裂的社会,与“国际接轨”产生了对社会结构的“拉断效应”。[15]在多元的社会中,社会的各个部分能够形成一个整体,而在断裂的社会其不同部分几乎是处于完全不同的时代,他们之间无法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在一个断裂的社会,社会中不同部分的要求的差异,有时会达到一种无法相互理解的程度,于是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突出。从数据上看,仅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受理案件10553件,同比上升29.53%,而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共10711275件,同比上升10.91%。[16]所以,“断裂社会中的政府和领导人,必须对来自不同群体的要求,有一种明智的态度,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协调。否则,就会埋下社会动荡的种子。”[17]基于这种现实的社会状况,“保持稳定”、“司法为民”等政治性的社会性的常识或情理就当然成为了法官审判中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而“在立法者和法官对具体的问题进行法律价值判断时,通常总要注意到该具体的价值判断不应该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矛盾。”[18]因此,上述“知识背反”只是从微观层面言说的。如果将法官的法理知识放在中国当下特有的社会语境中考察,则不论是具体的案件审判还是司法方针的制定抑或是法官的职业行为,其中的具体的法理知识都必须在更高层次上与更为重要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以和谐的方式处理纠纷”等政治性的社会性的常识或情理保持一致,否则就是舍大而求小。于是,在中国语境下,法官必须扮演更为复杂的社会角色。

  
  中国的法院是人民法院,它必须表达人民的愿望,传达人民的声音。在当下,社会矛盾频发,正是“人民法院”的理念,使法院成为人民容易接近、倍感信赖的机关,正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运用法官知识,通过对纠纷的了断,促进社会的和谐,弥补社会的断裂。现实中,法官要使案件和谐解决,除了要具备法理知识、精湛的司法技艺外,还必须具有敏锐的政治鉴别力和社会洞察力。他们的工作既要使判决服从理性,还要考虑社会和民意的接受程度,因为完全不考虑民意、不顾及利益平衡的判决是没有任何权威且不会被执行的;他们既要遵循法律保护权利的逻辑,还要了断纠纷,因为实际情况是权利可能得到了保护,但纠纷却激化了;他们的头脑既要想着审判,还要装着执行,因为不计可执行性的判决可能无法兑现,反而损害本来已经较为脆弱的判决权威;他们既要对本案做出判决的处理,还要尽力将与本案有关的其他纠纷做出非判决的处理,因为他们要解决矛盾而不能把矛盾推给社会。中国法官在审判中的这种多重思维,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司法本身制度上的共性根源,因为即使在强调司法技术理性的美国,也强调联邦法官还“必须是国务活动家。他们要善于判断自己所处时代的精神,扫除经过努力可以克服的困难,力挽有危险把他们本人与联邦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一起卷走的狂澜。”[19]但同时,这也是对中国特有社会情境的理性回应,是中国社会生产方式及其制约下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中国法官角色担当的塑造和型构。分析到此,我们也许可以不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理解王胜俊院长的那句话——法官是法律工作者,更是社会工作者——了,[20]王院长的这句话与其说是对中国现阶段法官多重角色的肯定,不如说是对中国司法解决中国问题的直面和担当。至此,我们可以将中国的法官做两个层面的定位:一方面,从目前看,中国的法官既是纠纷的裁判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与纠纷有关的社会事务协调者或管理者。另一方面,从长远看,当中国社会从断裂走向整合,从发展走向发达时,法官应回归其规范角色,即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角色,而不应再有其他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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