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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知识养成看法官纠纷解决能力建设

  
  假象二:宏观司法方针中的知识背反

  
  
  你院《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在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劳动教养制度之前,否定该通知的效力,将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从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中,仍应将该通知视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知识,上述《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如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则应该废止。但最高法院基于稳定大局的理由,最终认定该通知为有效文件。在这里“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常识被优先于法理知识考虑,似乎又出现了知识背反。

  
  假象三:模范法官职业行为中的知识背反

  
  1996年,村办企业负责人向信用社贷款22万元,现信用社要求村民小组和村经济合作社归还这笔贷款本息共44万。村办企业多年亏损,早已名存实亡,如今要村民拿钱承担还款责任,村民想不通。葛建萍先找到镇领导表示希望镇政府帮助做好村民的工作,尽量减少利息,法院出面再去做信用社工作。葛建萍又找到信用社,在她苦口婆心对其讲明道理后,又找了其上级单位。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说服信用社同意减免大部分利息,双方达成调解。[13]

  
  在正统的法理知识中,法官应该是居中的裁判者,“司法过程是一个冷静客观的和非个人化的过程”,[14]为了避免形成偏见或为了在民众中树立公正形象,法官是不可以主动地跟当事人接触的,更不可为一方当事人利益去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做出让步。作为优秀法官,葛建萍应深知此理。但是,在面对具体纠纷时,“和为贵”、“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主流价值观念构成的情理知识又占据了上风,似乎又出现了知识的背反。

  
  (二)假象背后的真相:中国语境及其制约下的法官角色定位

  
  上述知识背反其实只是表面的假象,如果专心考察一下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我们就会认可上述三种假象中各自处理方式的正当性。在这里,超越司法本身、关注广阔社会生活的司法智慧被得到了充分运用。这恰恰是中国语境下的中国法官应对中国问题的中国思路,是一种直面问题的务实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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