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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适当生活水准权制度反思

  

  虽然政府在郊区集中兴建廉租房能够降低廉租房的建设成本,但由于这些廉租房远离市中心,从而会给人一种廉租房住宅区就是“低廉”、不属于城市一部分的印象。[39]另外,政府兴建廉租房的行为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贫困人群的社会地位,实质上是在转移贫民区。例如,美国布法罗市汤特广场低收入住宅区是美国联邦政府于1954年投资兴建的,但这个地区很快就成为一个“流着脓的疮”,对周边地区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兴建了另一个与汤特广场相似的住宅区,但汤特广场的居住者迁移到那里之后,那个住宅区很快又变成另一个“流着脓的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这种廉租房模式进行的是贫民区转移和贫民区重复。[40]


  

  (二)弱势群体底层社会身份的自我认同


  

  中国获得廉租房权利主体的同质性较高。由于廉租房小区的社区类型基本上都是旧城传统社区,人们逐渐养成了大致相似的生活方式和地位认同,再加上都为优抚家庭,因此社区成员同质性较高,社区成员对社区认同和社区生活有着很高的预期,并有着积极的行动。[41]从廉租房之间的邻里关系看,住户认识率和交往率都很高。权利主体较高的同质性非常容易形成一个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并克服主体异质性所形成的“陌生人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如有利于阻止人们犯罪。但是,这种高度的同质性也带来另一个重大的问题,即这些权利主体非常容易形成一个亚文化群体,而这个亚文化群体在事实上很有可能对抗主流文化。


  

  虽然中国的廉租房制度规定了退出机制,并且在具体的操作中坚持只保“一代”的原则,但从被保障的这“一代”看,他们往往是伤残军人或军烈属。政府以实物配租的方式保障他们的住房权,一方面是出于解决他们生活困难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将廉租房作为一种物质奖励颁发给他们。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他们居住廉租房有一种自豪感。可是,这种自豪感极有可能影响他们的进取精神。


  

  还有一部分居住廉租房的弱势群体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多年来一直享受的包括‘铁饭碗’在内的‘优越性’都消失了,经济地位明显下降,他们很容易感受到作为‘领导阶级’地位的动摇、‘主人翁’内涵的虚幻。”[42]他们在内心容易产生一种“怀旧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生活期望和消费欲望很低,极易满足,安于现状”。[43]这种消极的社会心理实际上是弱势群体对自身弱势地位的一种认同。这种认同直接影响着他们对于未来的看法和采取的具体行动。其实,类似的情况在英国历史上也曾发生过。英国的《史宾翰连法案》规定:“只要一个人的工资低于补贴的标准时,即使他有工作,也可以得到救济”。[44]这项制度在一定的时期内起到了保障穷人的作用。可是,“就长远而言,其后果是可怕的。虽然要将一个人的自尊降低到宁愿接受贫民救济而不要工资是需要一段时间的,但由公款辅助的工资却必然变成一个无底洞,而迫使他依靠补贴标准的补助。乡间的人们逐渐变为贫民;谚语说‘一旦靠救济,就要永远靠救济’是真实的说法”。[45]中国的廉租房建设采取的是集中改造和集中兴建的方式,这就意味着经济上困难的人住在了一起。由于他们无法了解其他阶层的社会生活,因此,他们的生活缺乏一个必要的参照。


  

  此外,从日常生活看,他们的同质性较高,认识率也较高,加上再就业的机会不多,闲聊、下象棋是年纪稍大的人的主要活动,而年轻人大多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睡觉、看电视成为他们的主要活动。虽然他们也流露出对当下社会的一些不满,但这些年轻人往往选取那些住不上廉租房的城里人、农民工等作为比较的对象。他们认为自己文化水平不高,又没有一技之长,能够获得这样的居住环境也就满足了。


  

  (三)适当生活水准权制度与社会的“他者”态度


  

  前已叙及,中国的廉租房制度采取的是一种慈善性福利模式而不是权利性福利模式。在慈善性福利模式下,“福利是作为失败者的救济和慈善施予穷人的,一旦人接受了福利救济,他就被标签化为‘无能者’,被主流社会鄙视为‘不正常的人’而加以排斥;而接受福利救济,对个人来说,也就意味着一种耻辱或烙印(stigma),一种以牺牲个人的尊严和人格为代价的生活保障”。[46]这种将廉租房制度视为慈善性福利的实质是将社会弱势群体当作生活中的一个“他者”来看待。它是从主—客二元对立的模式来看待社会弱者,而没有也不愿意从社会具有一种结构性的作用并直接影响到弱者地位的角度来看待社会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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