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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与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开端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共和制度。如果说民主的精髓是“主权在民”,那么共和的精神是“天下为公”。中华民国,是国民革命建立的新的民族国家形态,师法欧美经验,选择典型共和制的政体形式,主张五族共和,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民国”共和是对中国“家天下”的君主王朝制度的超越。1911年12月通过《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1月1日革命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向全世界宣告中华民国诞生,中国成为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制国家。民国确立了总统共和制,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宣誓“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这在中国近代史上一扫专制时代以民为奴之旧俗,第一次树立了国家“服务人民”、政府“天下为公”的现代形象。1912年1月28日,中国第一个国会——参议院正式成立,表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分离和相互有效的制约,“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4]《临时约法》3月颁布,基于预防和警惕袁世凯专权独裁的紧迫需要,修改总统共和为责任内阁制,形成代表制度、选举制度、分权制度、司法制度等国家制度。从武昌起义到临时政府再到临时约法,分权制衡、共和政府的建立,天下为公政治理念的宣示,开创我国政治现代化革故鼎新的形态。


  

  辛亥革命开创了“宪政之治”的新传统。宪政意指宪法政治,“宪政即民主政治。”[5]宪政精神在于法治,是一套确立和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近代宪政和民主几乎如影相随地被译介、传播并登陆中国。清末君主立宪的失败成就了辛亥革命的革命建国选择。尽管辛亥革命否定了君主立宪的方向,但是以民主共和的国家建构延续和继承了近代宪政治国的努力,把宪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和工具。


  

  中国民国开启中国尝试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先河。武昌起义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大纲》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兼有联邦色彩的总统制和共和政体的政府组织法,是民国宪政的开端。中华民国制定并公布的《临时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正式确立,设计出“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从法律上限制了总统的专权和任期,实行责任内阁制。与立宪相配合,南京临时参议院自开院到结束,发布了一系列法令:有保护私有财产、发展经济的法令;有保障人权、实行民主的律法;也有废除封建法制,推行司法改革的律令,形成颇具特色但又应景、应急的法律体系。从清末“君主立宪”到民国“民主宪政”,辛亥革命开辟出一方立宪、行宪、宪政治国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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