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专门论述国际商法的教材或者专著,还是专门研究代理法的论著,都没有将基本原则纳入讨论范围。但我们认为,“基本原则”不仅是国际商法中要讲述的,在其分支部门法中也要贯彻进去,尤其是在国际商事代理法中,强调其基本原则对于更好的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国际商事代理行为毕竟是一种民商事行为,且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所以,我们把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交易效率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现代商事活动非常强调商人及商行为的信用要求,整个商事市场都在呐喊“诚信理念”,国际商事市场更应该注重诚信理念的发扬,这对加快国内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展开国际竞争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在国际商事代理领域,由于涉及到的当事人既有代理人、被代理人,也有第三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相对复杂,缺少了诚实信用,会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在国际商事代理法中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2.利益平衡原则。我们知道,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有人主张在三方当事人中应该重点强调保护被代理人利益,但我们认为,法律的功能是在于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利益无法做到平衡,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就无法实现。因此,在国际商事代理法中,应该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出发,确立并贯彻利益平衡原则,以真正做到平衡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利益的良好状态。
3.交易效率原则。交易效率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是任何商事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商事代理法中应该格外强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下来。因为国际商事代理中的代理成本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周转,一旦某一环节出现交易障碍,可能会影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代理成本,降低代理收益。尤其在科技和经济日新月异的国际商事市场上,交易效率原则应该在国际商事代理法中旗帜鲜明的纳入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