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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与何鹏案的法理反思

  
  2001年3月5日,陆良县公安机关找到何鹏,何鹏父母遂将这些现金悉数上缴,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何鹏拘留。后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是银行电脑系统故障,何鹏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于3月12日将其释放。同年4月6日,陆良县检察院又以何鹏涉嫌盗窃罪对其批捕,当天,何鹏被送入陆良看守所,11月13日,何鹏被取保候审再次获释。2002年3月11日,何鹏的取保候审被突然宣布取消,再次进入看守所。2002年4月9日,曲靖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后于7月12日以盗窃罪判处何鹏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鹏不服向云南省高院上诉,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何鹏从录音机里偶然收听到许霆案后,感同身受,天天关注,受其影响,不断申诉,苦苦等待申诉的结果。

  
  二、舆论下的审判现象

  
  这两个案例有着惊人的相似,都是恶意向ATM取款机取巨款[3],但是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许霆从被判无期徒刑到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而何鹏却被判无期徒刑。两个案件如此相似,结果却大相径庭,是什么原因导致案件的判决如此迥然?

  
  许霆案之所以判得如此轻,究其原因,舆论对许霆的助战是一个重要因素,法官是在舆论的“挟持”下判案。以下是社会各界对许霆案的关注:

  
  (一)法学学者力挺许霆[4]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说自己得知这个判决(许霆案原审判决)时,感到很震惊,“不是对法律判处当事人有罪感到震惊,而是对其处罚太过严厉感到震惊”。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许章润说:“银行的疏漏让加害人感到有机可乘,诱使被害人犯罪——这应该成为减轻从轻的依据。因为银行服务不完善,勾起了被告犯罪,银行反倒应该向被告道歉,甚至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认为“盗窃罪应该是当事人施行的一种秘密行为。然而,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是持有自己的工资卡,利用个人的真实身份在公开场合公开取得的财物,不符合秘密取得的要件。所以,在这个观点上,我认为当事人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

  
  这些法学学者力挺许霆,帮了许霆的忙是司法的进步吗,还是帮了司法的倒忙?这些问题令人深思。

  
  (二)网友力挺许霆[5]

  
  网友小狐狸:“银行是一个商业机构,ATM机出错说明银行的管理有问题。银行的技术投入不够,怎么能用银行的错误来惩罚客户?许霆的错只能说是道德层面上的。”

  
  新华网友:“ATM机的故障是不可能避免的,一旦记错账户余额多取了钱,我们就有了成为盗窃犯的可能。而一旦咱们碰上了ATM因故障,吐出假钱、少吐钱或是吞卡,不知道在这样储户利益受侵害的类似情况时,银行又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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