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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环境”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

  
  五、对我国《环保法》中“环境”修改的建议
  
  (一) 明确环境问题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动因
  
  环境是一个多义性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的认识。如从哲学角度看,环境就是人以外的一切。而从环境科学的角度看,环境又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即作用于人这一中心客体上的、一切外界事物和力量的总和。环境保护立法主要是由次生环境问题引起的,它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控制人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若是没有人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环境不存在所谓的“问题”,那么环保立法就没有了控制对象,自然也就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相对民法、刑法而言,环保法是一个历史不长的法。“外国环境法的历史,最早可以溯及到中世纪以前的欧洲”,“现在可以找到的最早的欧洲环境法律,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1306年颁布的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煤炉具的条例”①。这是因为燃煤会带来令人厌恶的烟气。由此可见,环境立法是由于环境出了问题。
  
  (二)环保法上的环境的表述方式
  
  如前所述,对环境的表述方式三种形式各有其利弊。在我国当前环境科学和法律文化特有的条件下,我认为保持目前《环保法》中的模式是可取的,它可以照顾到原则性和灵活性。
  
  (三)对环境的界定
  
  《环保法》进行修改时,在“概括部分”加入“自然区域”的内容,在“列举部分”删掉“矿藏”的内容。即,“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和自然区域的结合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作者简介】
王宗廷,男,山东省日照市人,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注释】. 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3页
. 杜群:《我国环境与资源化范畴若干问题再探讨》,法学评论,2001.2
. 王宗廷:《矿藏是环境吗》,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4.4
. 李锡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说明)》,见《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汇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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