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给“环境”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

  
  《德国环境监测法》(1997)在对环境监测下定义时讲“环境监测包括报告、描述和评价某一计划对下列对象的影响作用”。然后对“下列对象”(可以看作是环境的代名词)作了列举:①人类、动物、植物、土壤、水、空气、气候及风景,包括可能出现的个体间相互作用;②文化及其他物品。而《德国环境信息法》(1994)中讲到环境信息时又指出它是指涉及“以下方面”(同样也可以看作是环境的代名词)——水域、空气、土壤、动植物群落及自然栖息物等。《联邦污染控制法》(1998)对环境也基本上做了如上相同的规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动物、植物、土地、水、大气、农作物和其他物体免受有害的环境影响”。在该法第3条的有关定义中,把对环境的侵扰定为有害环境影响,而“侵扰”则是指对人类、动物、植物、土地、水、空气、农作物和其他物体产生影响的大气污染、噪声、振动、光、热、射线和类似的环境危害。
  
  《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对“全球环境保护”的界定是:指由于人为活动而使全球变暖、臭氧层受到破坏、海洋污染、野生动物物种减少,以及其他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环境带来影响的环境保护,以便在确保国民享有健康的文化生活的同时,造福人类。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环境法对环境也是采用了列举式,提出了许多环境要素。
  
  此外,《瑞典环境保护法》(1995)虽没有上述各国环保法那样明确列举环境要素,但它在第一条本法适用范围中谈到了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以及大气等。
  
  澳大利亚的《塔利马尼亚州环境保护法》(1973)规定:“环境指的是地球的土地、水和大气”;《维多利亚州环境保护法》(1970)则将环境列举为“土地、水体、大气、气候、声音、气味、味道、动物和植物之类的生物因素和美学的社会因素。”
  
  3.概括列举式
  
  所谓概括列举式,也可以称之为折衷式,即既有高度概括,又加以具体列举。
  
  如《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指出:“环境是指地球的组成部分,包括:①大气、土地和水;②所有大气层;③所有的有机物质、无机物质和生命物体;④互相影响的自然系统,包括第①项至③项所提到的成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