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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环境”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

  (二)社会的发展提出了修改《环保法》的要求
  
  1、我国的环境状况,要求提升《环保法》的地位
  
  我国现有的《环保法》的地位,可以说是比较尴尬的。其一,它不是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还没有与刑法、民法等那样同等的法律地位,无法去“统领”诸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其二,由于大气、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法的制定,《环保法》基本失去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难以落实。也就是说,作为基本环境政策它不够宏观,作为具体执行法,它又缺乏具体。由此造成,对《环保法》的生存力和生命力的置疑。
  
  可是现实社会中严峻的环境问题,又对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这就有必要通过修改《环保法》来提升它的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之地位。
  
  2、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要求增强《环保法》的功能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并特别强调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三位一体的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科学发展观中明确提出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把环境问题纳入科学轨道,提到执政党的执政纲领中,这无疑是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
  
  我们应当用科学发展观来审视现有的《环保法》。毋庸置疑,在如此重大的历史使命面前,《环保法》是显得“力不从心”的。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加强对《环保法》的修改,赋予其以更高的法律地位,完善其内容,使之更加科学和有力,是我们不得不进行的一项重大法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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