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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环境”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

给“环境”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


Giving the ''environment'' a precise legal definition


王宗廷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有《环保法》的修改,已是势在必行。这其中准确地给予“环境”以法律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就此进行了论述,指出在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环境”应以比较抽象的界定和适当列举的模式,避免立法时的局限性。同时也尝试着对环境进行了界定。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模式;法律定义 
【全文】
  一、《环保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是1989年在1979年的《环保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的。鉴于当时的社会情况(主要是社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等因素),所做的一些重大修改,可以说是比较符合当时国情的。可是1989年至今又过去了近20年,国际国内的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很显然,即使1989年的修改非常科学和完善,但在飞速发展的今天,也不可能不需要进一步修改。
  
  (一) 修法是立法的动态表现
  
  依法治国必须有法可依。因此,立法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步。从创制法的角度讲,立法就是制定法律,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是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行为。它的物化形态的结果表现为制定出来,并经法定程序颁布的法律,从而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了一体遵守的法律文本。同时,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肯定和具体性。
  
  然而,在立法面前又存在两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一,立法者本身存在局限性,对客观物的认知、认识等存有很大的差距,加之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客观上讲不可能对所有的事情都全面知晓;其二,法律,特别是制定法,不可能对立法之后的事情完全做到“超前性”,立法后变化的情况法律往往难以预料。如此一来,要想使法律能够有针对性、有效,修法权的产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而修法其本质上也是一种立法,只是它与制法权表现有所不同,修法是对已有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而制法则是从无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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