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一元化
法的目的,一般认为是指立法者通过制定或认可法时所希望实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法的目的取决于法的本质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于
环境保护法而言,其目的决定着
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综观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目的的规定各不相同,主要有一元化和多元化两种不同的做法。匈牙利、日本1970年
环境保护法采用了一元化的做法,仅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美国、日本1993年
环境保护法则采用了多元化的做法,保护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都是其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多元化的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中,保护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地位并不相同,出现了“环境优先”或“经济优先”的不同做法。
我国现行《
环境保护法》第
1条采用了立法目的多元化的做法。从立法初衷看,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些都是制定
环境保护法目的。但是,从实践来看,往往更多地将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定位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上。既然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只要能最终达到这一目的,是否进行环境保护就并不重要了。因而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以发展经济为借口而忽视环境保护,甚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也不可能解决全部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解决环境问题才是
环境保护法的历史使命。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应当是制定、实施
环境保护法最直接的目的。因此,建议《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采用一元论的观点,将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直接规定为“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样规定,使得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非常明确,特别是有利于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虽然立法目的的规定中不再包括“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样的文字表述,但是
环境保护法的贯彻落实,从长远上、根本上是能达到这些目的的。